李明涛、马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47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辉
【审理法官】郑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明涛;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明涛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明涛马璐
【当事人-公司】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娟
【代理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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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李明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
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4:51
李明涛、马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47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
道永平西路某某(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理人:李平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明涛因与被上诉人马璐、原审被告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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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2414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李明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
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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