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涛、马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7:19: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韩国没整容的明星)

李明涛、马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02民终471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辉

【审理法官】郑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明涛;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明涛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明涛马璐

【当事人-公司】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娟

【代理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明涛

1 / 3

【被告】马璐;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李明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

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4:51

李明涛、马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终471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

道永平西路某某(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理人:李平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明涛因与被上诉人马璐、原审被告宁波浩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

2 / 3

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2414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李明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

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陆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1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26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