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保险费等“三险⼀⾦”要如何进⾏会计处理
基本养⽼保险费等“三险⼀⾦”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资⾥直接扣除。
⼀、保险⾦的处理
养⽼保险是按职⼯⼯资的⼀定⽐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部分,个⼈承担⼀部分,个⼈承担
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养⽼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保险费(注:个⼈承担的部分)
贷:银⾏存款
2.发⼯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养⽼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保险费
②发⼯资时个⼈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保险费
贷:银⾏存款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失业保险⾦,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个
⼈负担的部分⼀般在⼯资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
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等社会保障性⽀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出通过其他应交款
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失业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成本(费⽤),为
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由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个⼈的应发⼯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是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是由企业负
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职⼯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保险、失业保险、
⼯伤保险、⽣育保险,虽然⽂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成本(费⽤)”,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科⽬核
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上缴的⼀项收费,不是⼯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产成本中的直接
⼈⼯,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直接记⼊管理费⽤科⽬。计提时,借记“管理费⽤”,贷记“其他应交款”;四是由职⼯个
⼈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职⼯个⼈保险
费”。
总之,企业的⼯资和养⽼保险费应随同⽣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致,
与收⼊相配⽐,如此来理解“⽀付”“缴付”的含义,进⾏相应的会计和税收操作。
⼆、住房公积⾦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资总额的⼀定⽐例为本企业职⼯缴纳的住房公积⾦,计⼊成本(费⽤),并不得超过当地
政府规定的缴交⽐例。缴纳住房公积⾦的本企业职⼯包括⼈事关系和⼯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劳动合同制职
⼯。应由个⼈缴纳的住房公积⾦,由职⼯个⼈⽀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企业应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职⼯薪酬”科⽬进⾏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
资计⼊企业成本费⽤,不得作为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的基
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职⼯薪酬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定企
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
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例要符合
政策规定。⼀般来说,对于发放⼯资不再分明细项⽬的企业,其员⼯免征个⼈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
计税⼯资来提取,这样税务检查时,也⽐较容易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除“三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三险⼀⾦”只是社会统筹中的四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将逐步建⽴。据了解,⽬前各地还有⼯伤保险费和⽣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简称“五费”。由此产⽣了其他社会保险
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开设的社会保
障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基本养⽼保险基⾦、基本医疗保险基⾦、失业保
险基⾦。各项社会保险基⾦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不计征税、费。《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总理令第375号)第三条规定,⼯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第⼗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伤保险费。职⼯个⼈不缴纳⼯伤保险费。《企业职⼯
⽣育保险试⾏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四条规定,⽣育保险根据“以⽀定收,收⽀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
由企业按照其⼯资总额的⼀定⽐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育保险费,建⽴⽣育保险基⾦。⽣育保险费的提取⽐例
由当地⼈民政府根据计划内⽣育⼈数和⽣育津贴、⽣育医疗费等项费⽤确定,并可根据费⽤⽀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
⾼不得超过⼯资总额的百分之⼀。企业缴纳的⽣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职⼯个⼈不缴纳⽣
育保险费。⽽《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
保险基⾦和统筹基⾦,包括职⼯养⽼基⾦、待业保险基⾦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例内扣除。”因此,
除“三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伤保险费和⽣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均是同⼀性质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务
部门为主征收,由于职⼯个⼈不缴纳,因此也不存在个⼈所得税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7:5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25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