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定义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
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
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
庭作坊等。
二、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
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子企
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所讲到
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必须是以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由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
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
室等;
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由出
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
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
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
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
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合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
从业人员。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
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
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合法证明。
三、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
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
务时,业主段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
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
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
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
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
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
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
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
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
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
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
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
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
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
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
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
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
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
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
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
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
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
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
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
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
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
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
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
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
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
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
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
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
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
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
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
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
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
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
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
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
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
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
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
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
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
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
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
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
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
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
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
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
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
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
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
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
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
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值得探讨的问题。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
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
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
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企
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
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
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
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
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
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1、清算人的产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
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
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
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
算人。
2、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
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产偿债程序
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
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
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
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法定补偿金;
➢ 所欠税款;
➢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
5、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
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
灭。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6:33: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22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