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
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
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
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
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
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
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
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
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
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
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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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
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
贷款卡。
第二条 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
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
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
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
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
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
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
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
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
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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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
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
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
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
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
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
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 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
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
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
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
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
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
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
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
理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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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贷业务申请
第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
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
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
人情况。
第六条 提交资料
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
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
住户口簿及结婚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
(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
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
意担保的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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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
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
(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
发票;
(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
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
第七条 资料审查
(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
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
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
齐全。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
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
有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
实有效。
(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
资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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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八条 信贷调查方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调查方
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
方式。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
合运用。
第九条 信贷调查内容
(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
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前景、产品销
路以及竞争能力。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情况;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
工作状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客户主要财务
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必要时应对客户提供
的财务报表,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五)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与有
关资料一致,是否重复抵押,是否被冻结,是否符
合抵押规定。
(六)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权利质押是否真
实,是否能够取得质押登记,确认质押权利的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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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七)调查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在我行存款情
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其家庭月均收入情况。
(八)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意向、保
证能力和资信情况。
(九)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十)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合
同中产品销售模式、支付方式。
(十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价
格变动趋势。
(十二)借款人的历史还款纪录。
(十三)借款人资产拥有者及经营者的品德、
社会信誉、社会评价等。
第十条 客户资信查询
信贷调查人员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对客
户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
贷款卡状态查询;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
负债查询:
1、负债综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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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负债查询:首先要进行不良负债汇总
查询,然后进行明细查询;
3、当前负债查询:如经查询,当前负债余额
与财务报表中的借款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
4、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如银行承兑汇
票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应付票据余额不符,则进行
核实确认;
5、承兑敞口查询。
(三)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
对外担保查询;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个人及其配偶
的信用信息报告。
所有查询信息必须进行打印并随审批资料报
送。
第十一条 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要撰写客观、
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
用情况,金融机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客户发展
前景预测;
(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
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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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三)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分析;
(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或承兑保证金比例的建议;
(五)调查人在报告上署名确认。
信贷调查人员将撰写的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所提
供的资料送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四章 信贷审查和签批
第十二条 支行信贷审查岗初审
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
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是否真实有
效;
(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政策,对
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复测贷款风险度;
(三)对借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并提出意见;
(四)用于签发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
信贷审查人员资料审查完毕,填写《银行信贷
审查审批表(一)》,并签署意见报支行信贷审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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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审查。
第十四条 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一)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成员应在三人以上,
支行行长及调查人员不得成为审查小组成员,但可
列席会议。
(二)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根据国家金融法规、
货币政策和我行经营方针,按照支行信贷审查小组
议事规则(可参照《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
查意见,并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
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小组成员“同意”的,
报支行行长签批。
(三)每次信贷审查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作为重要的信贷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支行行长签批
支行行长对信贷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在
《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意见。同意的
且在支行授权(含)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贷款发
放手续;超过支行授权或须经分行/总行审批的按照
权限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行长具有否
决权,但信贷审查小组否决的贷款行长不得签批。
授信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以内的贷款由支行自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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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第十六条 上报分行/总行
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超过支行授权的贷款应
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分行或总行审
批。
上报前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并
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客户贷款申请书、
贷前调查报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信贷查
询资料等。
超分行权限的业务还要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
批表(三)》,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
《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
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个
人业务部复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信贷审查
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支行上报资料的复审,
贷审会的安排、记录、统计和最终审批资料的整理
下发工作。上报总行的个人贷款资料的复审及整理
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
复审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对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确、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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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不全、审查审批表填写有误或内容不完整的予
以退回;对符合审批标准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
查审批表(二)》上签署复审意见,填制《银行信贷
业务审查清单》并附所有审批资料报分行/总行信贷
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贷审会由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根据申报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建议
临时召集和取消会议。
(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业务审查范围:
1、新开贷款户;
2、支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余额超过授权范
围的;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的;
4、支行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的其它重大事项;
5、重大信贷决策、信贷政策的调整等事项。
(三) 会议程序
1、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
况、申请贷款情况、支行审查意见,回答质询问题,
支行行长在尽职陈述报告签名确认;
2、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新开户客户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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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核实有无关联或在其他支行有无开户;
3、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4、委员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复议”
决定。
(四)审查结论
经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
以上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在《银行信贷审
查委员会成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分行相关部门/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
签批
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公司
业务部依照授权将审批资料分别报总行主管信贷业
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行长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的贷款可行使否决权。
第二十条 审批结果反馈
贷审会后,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信
贷审批及贷款户审批情况通知各支行,经审批通过
的贷款,支行取回应入档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或《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三)》,由信贷调
查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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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分行/总行审查被否决的贷款,若无特
别重大变化,不得重新报审。
(二)经分行/总行审查批准的贷款,应在30
天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审批手
续自行作废。
第五章 贷款利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贷款利率的确定以《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
为准,以我行存单质押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其他质押贷款根据质物价值、变现能力等确定利率;
莱芜辖内支行贷款利率高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
各支行自行审批,低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总行利率
管理委员会审批;分行及异地直属支行的贷款利率
自行审批。
总行核定利率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信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
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备案表》报
总行备案,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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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展期贷款
展期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
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展期备案表》报总行备案,
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保证贷款
(一) 核保
1、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一步
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及担保意愿,防止出
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2、填写《银行核保书(贷款)》并由担保人及
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 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
《保证合同》,多个保证人的应分别签订《保证合
同》,保证份额为全额;
2、合同的签订地点一般应在贷款行,特殊情况
可在借款人及保证人处签订;
3、合同必须使用兰、黑墨水填写,字体应规范,
严禁涂改;
4、合同内容的填写必须规范,不得漏填、少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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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填,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
5、自然人贷款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中的保证人,为其配偶;其他贷款的 “自然人连带
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应为主要关联人;
6、需要办理公证和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
登记手续;
7、复核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签名及盖章逐
一核对,避免出现操作风险。
(三) 贷款发放和支付
1、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生效后,支行根据合同
规定条款办理贷款发放。首先借款人填写《银行借
款凭证》一式五联,并签名或盖章,信贷人员对借
款凭证进行审核,确认与借款合同内容相符,审核
无误后由信贷员、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并签名,连同
放款通知书送交会计部门做帐务处理。
2、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
自主支付,支付方式的选择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3、各支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
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
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
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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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逐笔提
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
合同、货物单据、付款文件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
付方式的,应至少提交用款计划或清单。
5、各支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提款申请并对
客户的提款申请进行初审。
6、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应根据约定
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
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
明材料相符。初审同意后,信贷人员应出具初审意
见并提交放款负责人审批,同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
定记录。各支行放款负责人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
约定,负责借款人提款申请的审批。
7、各支行会计主办定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岗。信贷部门持放款负责人签字的“放款通知书”
到会计部门进行贷款发放,由会计主办审核放款凭
证后,进行贷款记账,然后在“放款通知书”上批
注“放款人:XXX”,签字并注明日期后,交由信贷
部门存档。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将“委托支付
通知书”,连同支付凭证(支票、汇票、电汇委托书
等)送会计主办,由会计主办审核支付凭证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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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后完成支付,并在“委托支付通知书”上批注“已
按委托指令完成支付。支付人:XXX”,签字并注明
日期后,连同支付凭证复印件,归档保管。放款操
作人员负责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
人交易对手。
8、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发
放次月起每月10日内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向我行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
9、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
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
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抵押贷款
(一)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
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
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
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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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规定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以国有企业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具有同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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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
件。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经集体
所有制企业职工( 代表 )大会通过,并经财产所有
者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
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以共有财产抵押
的,须经全体共有人签字认可;公民个人财产凭证未
载明共有人的,夫妻为共有人。
6、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
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并确认抵押宗地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7、以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同级政
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8、乡 ( 镇 ) 、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
抵押的证明。
9、抵押房地产均需投保,保额应剔除土地价款
部分,保险期间应包含抵押合同期。由于某种需要,
抵押房地产不办理投保手续的,须经总行信贷审查
委员会同意。保险单上应载明在抵押期间我行为保
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已购买保险的抵押物应由抵
押人向保险机构办理受益人过户变更手续, 使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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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第一受益人。
(四)抵押物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
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
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抵押率
以土地、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
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
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以专用设备
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25%。设备抵押的抵押物评估价值须按使用年限剔除
折旧。对评估价值存在异议的可适当降低抵押率。
(六)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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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应填写真实、完
整;
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要求
相同。
(七) 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权利质押贷款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物的登记和止付
1、以本行存单质押的,需由止付经办人员在质
物止付通知单上加盖止付机构及经办人员章;以他
行存款单质押的需取得己加盖该行业务公章及经办
人员名章的止付通知单回执。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需取得签发行的查复
函并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以汇票出质的,出质人应背书记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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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
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
的,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
效。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向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
(三)质物的移交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我行。
(四) 质押率
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金额的
90%。
(五)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1、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共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2、合同中“质押凭证清单”内容应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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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填写
要求相同。
(六)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八章 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八条 业务审批
签发授信内的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由各支行自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核保
(一)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
一步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意愿,防
止出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二)填写《银行核保书(承兑)》并由担保人
及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转存保证金
按照审批通过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由承兑申
请人的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合同)
(一)与承兑申请人填写《承兑协议》,与保证
人填写《承兑保证合同》(全额保证金的不填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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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以上协议及合同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分别
由分行或总行签订;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由支行签订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协议》,所质押的银行承兑
汇票由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登记留存
票据;
(三)合同填写其他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
填写要求相同;
(四)填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
经办人员及支行行长签名确认;
(五)支行持协议及合同文本、商品交易合同
复印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金
进账单复印件到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
最后审核;
(六)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无误
后,盖章签订《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发及承兑票据
(一)《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签订后,
承兑申请人领取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分行营业部
或总行清算中心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票据内容,办理
承兑手续。
(二)支行将《承兑协议》、《承兑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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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
金进账单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留存分行或总行
一份。
第九章 信贷业务登记
第三十三条 信贷台帐登记
贷款发放完毕后,信贷人员应于当日及时登记
贷款台帐。
第十章 贷款展期
第三十四条 展期申请
贷款到期前,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
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展期的,必须在到期
日前1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同时,提交
《贷款展期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材料、上年度及近
期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调查
信贷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借
款人经营状况,核实展期原因是否属实,同时对保
证人是否愿意继续担保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借
款人展期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展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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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授权以内的,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展期一)》,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由支行
信贷审查小组及行长审查、签批。
超过支行授权的,支行审查审批后还应填写《银
行信贷审查审批表(展期二)》,附调查报告、展期
申请书、贷款卡查询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
表等资料,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报分行或总行
审查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
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展期利率
贷款展期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
之日起,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九条 签订展期协议
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借
款人及担保人签字、盖章确认。签订协议的要求与
“保证合同”要求相同。
第四十条 办理展期手续
填写《贷款展期通知书》,由经办人员、信贷主
办和支行行长签名后,连同出账通知书交会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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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展期处理,同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职责
(一)信贷调查人员职责
1、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
2、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信息,分析借款人生产
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3、按要求撰写借款人贷后检查报告。
(二)信贷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对贷
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
2、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具体措
施,并监督落实;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贷款
大户的检查情况及时向行长汇报。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
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以及信用变
化情况;
(三)借款人的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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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产品销售市场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货币资金归行情况;
(五)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
经济纠纷;
(六)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管理层的人员
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
(七)借款人的改革、改制、改组及贷款债权
的落实情况;
(八)借款人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
外担保情况;
(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变化情况;
(十)贷款抵押物、质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
况。
第四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要求
贷后检查应实地查看,如实记录。贷后检查的
间隔一般按照借款人的经营及信用状况、贷款额度
大小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90天。检查后一周以内
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提出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
审核。对检查中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要及时
向行长汇报,并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防
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 贷后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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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定期收集借款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
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每月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章 贷款到期的归还
第四十五条 通知客户
信贷调查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用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及利息。
第四十六条 扣划还款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归
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定,直
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四十七条 抵押物、质物处理
(一)借款人按期还清贷款,应将质物退还出
质人,或者向抵押人出具借款合同履行完结的证明,
抵押人凭此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
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
定,以抵押(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质)
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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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还款登记
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及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四十九条 逾期处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及时归还,又未
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做贷款逾期处理,并按规定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深入企业,分析贷
款逾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向借款
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五十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良贷
款的认定报总行进行审批。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
款为不良贷款。
第五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
(一)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工作。
1、对不良贷款风险度的监测。通过按月复测,
掌握贷款真实形态,为贷款风险管理和贷款投向的
调整提供依据。
2、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监测。通过对企业信用
等级及贷款质量的动态分布监测,掌握贷款资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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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结构状况。
3、对贷款方式的监测。贷款方式与企业信用等
级在防范贷款风险上存在互补性。对企业信用等级
低并采用高风险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要作为重点
监控对象。
(二)执行担保及抵、质押物
1、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可直接从借款人
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的,执行扣款;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及时处理抵
押物、质物;
(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清收和化解
1、可将无实力的保证贷款风险转移给有实力的
保证人,降低我行承担的风险;
2、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贷款,贷款发生风险
时,可从抵押物或质物的变现值中得到补偿;
3、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可将贷款损失的风
险通过保险理赔得到补偿。
(四)寄送催收通知
对已逾期贷款,每季度要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
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及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
依据。催收通知书的发送方法有:调查人员直接送
达并收取回执,寄送催收函、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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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起诉讼
对故意拖欠或恶意逃废我行债务的借款人及保
证人,要注意不能中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
时效,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提起诉讼。
(六)呆账核销
对已形成呆账或虽未形成呆账但实际上已收回
无望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做
好债权保全和呆账核销准备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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