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
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非一审一核
四、受理范围
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辖区
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
售(含保健食品)包括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和网络经营;
餐饮服务包括各类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处理区在1500㎡
以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包括各类学校
(含大专院校)食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
地食堂等。
五、申办条件
申请人向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
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
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
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对照《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
查表》筹备到位后,提交以下材料(还需登录省级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系统(118.26.25.129:8099/spEn/index)
进行网上申报):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食堂
需要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
体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
和租赁)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
件;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需提供食品销售记
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自动售货
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2)大型、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
作规程。
(3)申请通过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
房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供食品运送过程控制制
度、食品运送记录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
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7、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交自动售货设
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
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
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
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0、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1)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测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取得国
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
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中央厨房另需提供:运输冷藏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食品
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以及用
工合同、直接接触成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食品处
理区面积不小于300㎡。
1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另需提供: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以
及用工合同。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0㎡。
13、如在城市建成区的综合楼、住宅楼开办餐饮服务企业,
应提供具备公共烟道或者配建专用排烟道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
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
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
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
印),并制订封面,编制目录,整理成册。
七、审批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
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现场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
织安排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发证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
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作出不予许
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议:对于新建或改建的单位,建议在设计图纸出来之
后、施工之前,将设计图纸交我局进行布局合理性的初步审
查,以免因布局不合理而返工。
八、时限规定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
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
85678326
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十一、工作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二、工作地址 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135号行政服务审批
科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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