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2: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英文简历字体)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

的规范管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0.01.20

【字 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

【施行日期】201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6号)

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

律师函是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近期连续出现了多起因律师

函而引发的争议,因此本会特发布本执业指引,以规范律师函的使用。鉴于律师函

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本会对于律师函的使用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而不对其具体种类、形式、内容和用途进行列举。

本会要求本会会员在使用律师函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陈述事实当中,不得使用明知是虚假的材料,并声称是真实的材料,

以谋求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律师意见的表达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事务所

或律师在该业务中的法律地位。不应有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裁定

等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地位不符的文字、内容等。

三、律师函的用语应当体现出律师的专业化特征。措辞应当严谨、审慎;不

得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不得出现有损于律师形象的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能在其本职工作中使用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

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等等,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五、对于所承办法律业务的主办机关,例如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

等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其所承办的该业务或与该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当以代理

词、辩护词、情况反映的信件等方式陈述事实、表达意见,而不应使用律师函(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于自身所属的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且就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事务,不得

以律师函的形式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

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

八、律师函的使用是一种律师执业活动,因此使用律师函应当符合律师事务

所或律师执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违反本规范第一至第八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作为行业纪律处

分的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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