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民营养⽼院政策有哪些
⿎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
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
护等服务。
关于⿎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
⿎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
⾼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年⼈信息
登记、⾝体状况评估等⼯作。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其
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式,⿎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
为居家⽼年⼈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服务企业实⾏规模化、⽹络化、品
牌化经营,增加和扩⼤⽹点,提⾼养⽼服务的可及性。⽀持社区居家养⽼服务⽹点引⼊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
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服务项⽬。⿎励专业居家养⽼机构对社区养⽼服务组织进⾏业务指导和⼈员培训。
推进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年⼈信息的动态管理。⽀持民间资本运⽤互联⽹、物联⽹、云计算等技术⼿段,
对接⽼年⼈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向养⽼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年电⼦商务,为⽼年⼈提供紧急呼
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有条件的地⽅,可为居家⽼年⼈免费配置“⼀键通”等电⼦呼叫设
备。
⼆、⿎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服务
⽀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机构。
⿎励社会⼒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机构,⿎励养⽼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推动形成⼀批具
有较强竞争⼒的养⽼机构。
⽀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机构,⽀持民间资本对企业⼚房、商业
设施及其他可利⽤的社会资源进⾏整合和改造,⽤于养⽼服务。
⿎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
式,交由社会⼒量来运营,实现运⾏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可稳妥开展把专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机构
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作,完善法⼈治理结构。
⿎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式,⽀持民办养⽼机构接收城乡特困⼈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年⼈。
三、⽀持民间资本参与养⽼产业发展
⿎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年⼈特点的⽂化娱乐、教育、体育健⾝、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
务,加强对残障⽼年⼈专业化服务。
⽀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品药品、服装服饰等⽼年⽤品⽤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
年⽤品专区专柜,⿎励有条件的地区建⽴⽼年⽤品⼀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年⼈
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励民间资本参与⽼年公寓和居住区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年⼈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住区和⽼年公寓项⽬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登记条件的养⽼机构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服务企业,培育⼀批带动⼒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的养⽼服务业品牌,形成⼀
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融机构开发适合⽼年⼈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持有条件的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机构签订协议,为⽼年⼈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服务。各级卫⽣计⽣
⾏政部门要对养⽼机构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基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
⼊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费⽤,可按规定纳⼊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员纳⼊卫⽣计⽣⾏政部门统⼀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和推荐评优
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机构中医师、执业护⼠、管理⼈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才保障。⿎励医师和执业护⼠到养⽼机
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资源进⼊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对养⽼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投⼊。有条件的地区,可设⽴专项扶持资⾦。充分利⽤⽀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
⾦,探索采取建⽴产业基⾦、PPP等模式,⽀持发展⾯向⼤众的社会化养⽼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投⼊。通过中央基
建投资等现有资⾦渠道,对社会急需、项⽬发展前景好的养⽼项⽬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公益⾦和地⽅各级政府⽤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要将50%以上的资⾦⽤于⽀持发展养⽼服务业,
并随⽼年⼈⼝的增加逐步提⾼投⼊⽐例。其中,⽀持民办养⽼服务发展的资⾦不得低于30%。
民办⾮营利性养⽼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财产权,捐资⼈(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
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式投⼊组织运营的流动资⾦,允许其收取不⾼
于市场公允⽔平的租⾦和利息。⾏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披露并进⾏必要监管。
民办⾮营利性养⽼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当地政府养⽼发展专项
基⾦。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举办者)给予⼀次性奖励。
⿎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式,⽀持⾦融机构加快⾦融产品和服务⽅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服务
⼯程。研究以养⽼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服务业。
拓宽信贷物范围,允许民办养⽼机构利⽤有偿取得的、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机构要给予办理登记⼿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不征收和营业税。
进⼀步落实国家扶持⼩微企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型微利养⽼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
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营利性养⽼机构取得的收⼊,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营利性养⽼机构⾃⽤的房产、⼟地免征、城镇。对经批准设⽴的民办养⽼院内专门为⽼年⼈提供⽣活照
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于《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
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营利性的民办养⽼机构的捐赠,在缴纳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营利性养⽼机构建设免征有关⾏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才保障
⽀持职业院校设⽴养⽼服务相关专业点,扩⼤⼈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服务研究⽣
教育,培养⽼年学、⼈⼝与家庭、⼈⼝管理、⽼年医学、中医⾻伤、康复、护理、营养、⼼理和社会⼯作等⽅⾯的专门⼈才。
拓展⼈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 2”、五年⼀贯制等中⾼职⼀体化⼈
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学作⽤,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步提
升养⽼服务从业⼈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机构等,加强养⽼护理⼈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员,按
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励民办养⽼机构引⼊社会⼯作⼈才。对在民办养⽼机构就
业的专业技术⼈员执⾏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护理员指导价位发布⼯作,指导民办养⽼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护理员劳动报酬。养⽼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
额缴纳费,对吸纳就业困难⼈员就业的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员以灵活就业⽅式从事居家养⽼服务
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护理员⼯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的各类养⽼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加强
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监督管理、⾏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部门要将养⽼服务业
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持养⽼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指导养⽼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做好⿎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
作。
贯彻落实养⽼服务业相关政策,建⽴公开、透明、规范的养⽼服务业准⼊、退出、监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
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的养⽼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服务相关标准,建⽴健全养⽼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平。加强对民间
资本进⼊养⽼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服务⾏业协会,发挥其在⾏业⾃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的作⽤,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
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服务设施所需建设⽤地,适⽤国家规定的养⽼服务设施⽤地供应和开发利⽤政策,国⼟资源管理部门应
按照《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服务设施⽤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
地服务⼯作。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从多个层⾯⿎励⽀持民营资本参与养⽼事业,建设养⽼院。在税收上⾯,对民营养⽼机构实施优惠减
免政策,在资⾦⽅⾯,银⾏也放宽对其贷款限制,通过多种渠道给予资⾦⽀持。另外,对于民营养⽼院,国家还会给予补贴。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1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19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