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不嫌疑⼈、被告⼈辩护的,律师辩护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
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有权会见嫌疑⼈、查阅
案卷材料等。关于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的其他相关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
1、律师作为辩护⼈,办案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
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2、律师进⾏辩护时,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第三⼗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的,⾃⼈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阅卷的许可条件有哪些
对诉讼代理⼈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
⼀概不许可阅卷,⽽“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
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其他被害⼈、利害关系⼈的个⼈隐私的;
3、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危害证⼈、被告⼈及其亲属⼈⾝安全的;
4、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情重⼤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
恶势⼒犯罪案件、重⼤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4、诉讼代理⼈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
5、诉讼代理⼈申请阅卷多⼈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安排阅卷时间的;
6、本地区有重⼤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上级领导机关的;
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
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其他被害⼈合法权益的;
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不嫌疑⼈、被告⼈辩护的,律师辩护的基本规则
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在辩护的过
程中,有权会见嫌疑⼈、查阅案卷材料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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