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1: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各省的简称)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

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

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费两项,

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

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

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

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

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

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

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

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

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

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

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

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

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

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

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

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

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

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

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

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

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

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

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

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

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

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

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

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

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

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

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

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

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

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

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

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

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

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

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

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

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

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

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

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

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

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

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

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

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

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

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

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

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

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

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

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

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

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

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

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

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

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

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

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

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

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

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

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

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

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

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1;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

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18-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

(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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