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婚后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
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
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
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2002年试卷三第21题,2000年试卷二第45题)
答案:D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
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
养地法院管辖。
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
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
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
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
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
为方便,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002年试卷三第72题)
答案:CD
解析:民诉法第22条、36条。
3.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
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2000年试卷二第54题)
答案:BCD
解析: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条。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
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
输车辆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
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
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
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
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可以依法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
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1999年试
卷二第61题)
答案:BC
解析:考察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民诉法第25条,适用民诉法意见第
24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另外,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因此在买卖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效时,只能根据
民诉法第24条规定向法院起诉。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
无管辖权?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共同海损算地法院 D.航程终止地法院
(1998年试卷二第16题)
答案:B
解析:见民诉法第33条。在民诉地域管辖中因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比较特殊,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海难救助,由救助地和被救助船舶最先
到达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
法院管辖。
6.锦江县龙口县华阳县均为南武市的市辖县,属G省锦江县东方化工厂与龙口
县生资公司在华阳县签订 一份化肥购销合同,东方化工厂为出售方,生资公司
为购买方,货款京价为15万元,合同约定由东方化工厂将货送至龙口县生资公
司。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
法律,他们可以约定哪一管辖法院?
A.锦江县基层人民法院 B.龙口县基层人民法院
C.华阳县基层人民法院 D.G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试卷二第63题)
答案:ABC
解析:见民诉法第25条。
7.根据《民事诉讼法》与的有关司法解释,哪些诉讼案件应当由
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原被告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的不同辖区,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D.残疾人对非残疾人提起的诉讼
(1996年试卷一第63题)
答案:BC 解析:民诉法第23条第1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与A的叙述不同。
8.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
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
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汽车修理业
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乙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
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
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
(常年房住于甲市口区),为客房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
大树上,造成汽车报房;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汽车损失发
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类似题还有1998年试卷2第57题)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
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
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2002年试卷4第8题)
(类似题还有1999年试卷4第6题,1995年试卷4第5题案例3)
(1)答案: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被告。解析:见适
用民诉法意见第43条、45条、46条第2款。
(2)答案:甲市A区、B区、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析:民诉法第22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因此乔小伟、乔大伟、正华汽车修理厂的住所地甲市A区、甲市B区、
甲市L区法院有管辖权。
(3)答案:李向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解
析:民诉法第35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解析:民诉法第37条第2款。
(5)答案:在管辖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法院作出了判决的,则应当承认
该判决的效力,相关法院将案卷材料移送该法院。解析:本题考察判决的既判力。
9.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
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
庭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
该案的处理意见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2002年试卷三第68题,类似题有2000年试卷二第19题)
答案:ACD
解析: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题中甲厂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有仲裁协议,因此法院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
答案:A
解析:见教材原、被告的概念,注意本案未成年人侵权,只能以侵权人为被告,
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2.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
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与甲市物
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成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该
是谁?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1999年试卷二第16题)
答案:D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为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
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选D项。
3.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张王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
王繁茂两人,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
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同继承王明春遗产发生纠纷,王繁
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
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割的观点既不同意王
繁茂的观点又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
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哪些人?
A.王繁学 B.王繁梅 C.李玉芬 D.李玉玲
(1998年试卷2第54题,类似题有1997年试卷2第70题,2000年试卷2第
16题)
答案:ACD
解析:王繁梅与王繁学、王繁茂的观点不同,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是第三人,
另见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4条。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
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
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4.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
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
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2002年试卷三第63题)
答案:ABC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3条
四、民事证据
1.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
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
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有该合同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2002年试卷三第76题,类似题有2000年试卷三第52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依据该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包括;(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
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
证言。本题中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2.《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7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将有,但在一审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
程序的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
法院出示的证据
(2002年试卷三第75题)
答案:BC
解析:《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
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
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后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
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证人证言 D.物证
(2000年试卷三第56题)
答案:CD
解析:民诉法第63条注意区别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
4.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1)陈文涛出具的由
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
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
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
旅游时用。(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
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
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不着了。”(4)李先楚的
朋友张明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
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
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1999年试卷二第60题)
答案:ABC
解析:见教材直接证据的定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需其他证据辅助的证据。
5.下列哪些诉讼案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
证。
A.何平诉柳山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爱国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中,请求损害赔偿
C.张兴旺养的狗将张立民咬伤,张立民诉兴旺侵权赔偿
D.李新国诉梁正业返还借款
(1997年试卷二第68题)
答案:ABC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4条。
五、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1.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
(2002年试卷三第70题,类似题有1998年试卷二第17题)
答案:ABD
解析:民诉法第79条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84条。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2.田某数年怠于催付债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但田某执意要提起诉讼,以诉
个公道。对此,有人劝阻他,并帮助他分别下列几种对其不利的情形,请问:下
列哪种分析是正确的?
A.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诉讼权,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当事人执意要起诉的,法院则裁
定不予受理
C.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
起诉
D.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判决驳回其诉讼
请求
(2000年试卷二第14题)
答案:D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53条。
3.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D.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
(2000年试卷二第57题)
答案:ABCD
解析: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64条。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到裁判宣告、调解书
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
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4.诉讼费用中的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A.鉴定费
B.公告费
C.法院办案人员为了解案情出差外地的差旅费
D.翻译费
(1996年试卷一第58题)
答案:ABD
解析: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六、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强制措施
1.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方当事人就离婚
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
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
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
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
(1999年试卷二第62题)
答案:ABCD
解析:民诉法第89条第3款。
2.佟克水与卫林生系同事,1998年4月,佟克水向卫林生借款4000元,并写
了借条,言明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卫林生向佟克水催要欠款,
并请同事刘国东共同来劝说佟克水,在卫林生出示借条时,佟克水将借条夺过撕
毁。卫林生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修补,但借条上佟克水的签名已模糊不
清。卫林生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克水返还借款,法庭开庭时
传唤证人刘国东到庭作证,刘国东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克水则在
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定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克
水所写,判决佟克水判诉,佟克水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佟克水法庭原审判员
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两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A.佟克水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克水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佟克水撕毁本案卷材料的行为
(1999年试卷二第63题)
答案:AB
解析:注意妨害民诉行为强制措施的构成条件。行为主体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意;一般是在诉
讼过程中。
七、审判程序
1.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
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
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已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乙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
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乙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
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2002年试卷三第64题,类似题1997年试卷二第64题)。
答案:ABCD
解析:见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69、171、174条。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2002年试卷三第65题)
答案:ABCD
解析:见适用民诉法意见第215条。(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
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故选项C所述
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的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
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
的。债权人要中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无任何给
付对方的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只要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
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
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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