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思辨
———基于权利保障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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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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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
未来个人破产法应赋予哪些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问题存在争论。就债务人
破产申请权的权利属性而言,该权利不仅意味着债务人掌握了债务清理的
主动权与选择权,还是连接破产程序中其他对债务人利好制度的关键。因
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法不应当选择性地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而是要
采纳一般个人破产主义,全面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不将任何类型债务
人排除在个人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在此基础上,我国未来个人破产法
应当以案件标的额大小、债权人人数等因素为界分标准,构建简易破产程
序。此外,还应当建立破产申请间隔等防范制度,以规制债务人滥用破产
申请权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破产程序;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一般个人破产主义;简
易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法的一项重大立法缺陷是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但目前,
国家正在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意图建立个人破产程序。在构建我国个
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首先要回答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适用主体范围的问
题,即哪些债务人可以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清理。然而,只有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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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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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守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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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第二十五卷
人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前提下,才可以启动个人破产程序。而当事人破产申
请权可以分为债权人破产申请权与债务人破产申请权,其中法律赋予债权
人破产申请权,使之可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称为强制破产(in-
voluntaryinsolvency),而法律允许债务人自愿行使破产申请权并启动破产
程序的制度称为自愿破产(voluntaryinsolvency)。债权人享有的破产申
①
请权自罗马法时代就已存在,至今也未发生过改变。我国个人破产法承认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即强制破产制度也是必然,因此理论无须对此再加以
证成。同时,现代个人破产法也普遍承认了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故而我国
个人破产法承认自愿破产制度也是自然。不过,我国个人破产法究竟应当
赋予哪些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问题仍有待理论证成。
故而,我国法律应赋予哪些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问题可以等同于我国
法律应允许哪些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问题,二者具有交叉一致性。
为此,笔者以债务人之破产申请权为问题导向,展开相应论述。
一 个人破产之“个人”概念廓清
在“个人破产”的概念上,存在“个人破产”、“自然人破产”以及
“消费者破产”等相似概念。理论界在论述个人破产相关问题时,常常混
淆了这些概念。笔者认为,在论述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之前,有必要廓清个
人破产中的“个人”概念的内涵以及相似概念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这是因
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了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主体范围。
当前,理论界已有学者对这些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例如,有的学者
认为,“个人破产”的概念与“自然人破产”或“消费者破产”的概念不
同,民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均属于民事主体,消费者应当属于
自然人,同时在我国法律体系内,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户,但是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此
①
ajeebZada,AhceneLahsasna,andMuhammadYusufSaleem,“TowardsaCorporateModelof
IslamicFinance,Vol.7Issue(2),pp.140-141(2015).
IslamicLawofInsolvency:Aoteon‘VoluntaryInsolvency’”,ISRAInternationalJourna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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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思辨
“个人破产”这一概念包括了自然人破产与非法人组织破产的情况。
①
有
的学者将个人破产区分为商事个人破产和民事个人破产,其中商事个人破
产是指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
工商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主体破产,而民事个人破产主要是消费
者破产。有的学者认为破产可以分为经营性破产与消费性破产,其中经
②
营性破产可以分为法人破产、非法人组织破产以及商自然人破产,而消费
性破产则是指消费者破产,其中又可以将商自然人破产与消费者破产统称
为自然人破产。
③
事实上,个人破产及其相似概念主要是通过不同的立法主义表现出来
的。在现代个人破产法上,存在商个人破产主义、消费者破产主义以及一
般个人破产主义等不同立法例。
④
商个人破产主义是指法律仅赋予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个人债务人申请破
产的权利,对没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法律不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的立法
主义。商个人破产主义滥觞于中世纪的意大利,是破产法历史中较为古
⑤
老的立法主义。该主义十分强调债务人的职业性特征。英语中的“破
⑥
产”一词即bankruptcy,源于拉丁语的bancus和ruptus,前者意为桌子
和柜台,后者意为打烂,即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如果商人丧失了债务清
偿能力,那么债权人则会打烂其所经营的柜台以表明该债务人从此歇
业。现如今,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法中,仍可见到商个人破产
⑦
主义的踪影。
①
②
③
④
⑤
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234~235页。
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博士
论文,第11页。
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第20页。
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85页。
破产立法主义原本是指允许哪些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这与是否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
是两个问题。但是在现代破产立法中,二者逐渐趋于一致。因此,本文将破产立法主义
与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问题相等同。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上),《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第
⑥
⑦
44页。
出版社,2017,第2页。
〔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志洲译,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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