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
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
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
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
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
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
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
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
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
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
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
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
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
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
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
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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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
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
“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
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
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
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
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
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
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
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
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是没有争议的。
2、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
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
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
静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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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
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
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
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
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
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
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
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
益势必遭到损失。
4、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
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
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
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
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
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
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
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
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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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
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
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
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
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
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
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
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
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
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
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
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
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
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
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
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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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
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
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
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
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
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
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
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
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
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
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
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
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
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
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笔者认为,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
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
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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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
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
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
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
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
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
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
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
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
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
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
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
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
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
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
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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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
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
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
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
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
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
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
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
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
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
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
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
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
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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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
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
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
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
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
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
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
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
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
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
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
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
失。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
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
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
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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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
关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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