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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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一些疑惑。
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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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试行)》(法(司)发
[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
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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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
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
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
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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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
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
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
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
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
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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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
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
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
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
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
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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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
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
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
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
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
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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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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