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5: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法国护肤品)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制作依据】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是依法有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或个人请求国家专利行政管

理机关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文件。

一、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一样同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实质上,实用新

型是发明的一部分,只不过在技术思想的创作水平上略低于发明,故人们通常称之为“小发

明”应当注意的是,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的一种技术设计方案,而不包括技术方法的设计。

例如,当初爱迪生发明的电话是手摇式的,送话筒和受话筒是分开的,后来有人在此基础上

把送话筒和受话筒组合在一起,对电话的形状、构造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设计即为实用新

型。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关于产品的内涵,各国大约有三种主张:第一,产品仅指动产;第二,产品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第三,以动产为原则,不动产的一部分如果能够独立成为交易的对象,也可解释为

“产品”。对于动产,各国立法及判例多采取肯定说。对于不动产,大多不将其视为实用新

型的产品。但有些国家,如日本则对产品的解释较宽,将不动产,如比赛场的形状、公路的

交叉立体,及船坞、井等不可移动的东西也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在德国,不动产和不

能移动的工厂、设备等,一般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但那些重量大、结构复杂的产品(如

推土机、船坞等)被解释为劳动工具或实用物品,可以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我国台湾的专

利法虽然只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动产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在专利实务中又不同程度地

保护部分不动产。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局的有关解释,能得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应限于具有立体

造型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这样,研制实用新型的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无确定形状的产

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

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

牌等;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

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等;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

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线路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

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

结合的医疗器具等,都不能得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1)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能够观察到的产品的外部形象,但必须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形。包括大的

物体如机床、机器、船体、推土机及有浮凸的糊墙纸等。产品的形状仅限于立体造型,还是

立体与平面均包括在内,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德国法律认为,产品的选型必须具

有立体形状,平面产品的形状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日本法律解释为,产品能否得到实

用新型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可供产业上利用”(相当于我国的“适于实用”,平面形状

只要符合条件,亦可给予实用新型注册。

2)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即产品的结构,是指组件或者零件的有机联结或者结合。产品的结构不论是

内部还是外部,原则上应限于产品的机械构成,且为立体结构。化学构成不能成为实用新型

专利所指的构造。在德国,作为工具、设备或者实用物体的一个部分或者其中某一部分的附

件的电路,也可作为产品构造的一种而得到保护。产品的构造一般应为立体;但按日本的实

务惯例,线条、图形、标记的排列组合或彩一类所谓平面的结构(如电话簿的索引栏、视

力检查表、铅字的排列及彩等)也视为构造一种。另外,电路图也被解释为一种构造。

3)产品的结合

产品的组合是指为了解决某一技术难题,达到某一技术目的,将原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多数独立产品进行结合装设,成为一个单一独立的产品形态。结合与构造不同,构造是各零

件的有机联合,但各零件已丧失其原有的特征、效用及价值,成为一种因素融合在产品的构

造物之内。而结:合成的各组成部分不因结合而丧失其原有的特征、效用及价值。关于产品

的结合,一般划分为:产品与产品的结合、产品的形状与形状的结合、产品的构造与构造的

结合、以及产品的构造与形状等多种形式的结合。

2.实用新型必须适于实用

实用性是实用新型和发明取得专利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实用

性。凡是产品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的,都符合法律所要求的“适用于实用”早在1891

年,德国的实用新型法就规定以工作用具和器具、 日常用品或者部分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

客体。可见,申请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具有工作用途或实用价值。本法不仅要求实用新

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还要求能产生积极的效果,换言之,实用新型一旦付诸实施,能

取得某种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3.实用新型必须是有形的技术思想创作

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都是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产物,是基于人们的精神活动所产生

的技术思想。这种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的真正内涵,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只不过是这

种创造性技术思想的表现形式,并非保护的实质。

实用新型是技术上的思想创作,但其保护范围仅局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这与发明不同。发明除含有有形的产品外,还包括无形的产品制造方法。而实用新型的技术

思想创作必须有赖于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予以具体化的空间立体形态。

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正式请求授予专利权的一种文件,

作用是启动专利申请审批的法律程序。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由专利局统一印制,申请人只要

按照规定填写请求书中所列的有关项目就可以了。请求书主要包括三类内容:

(一)实用新型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应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要标明是产品还是方法。名称的填写要

简短,不必说明该发明创造的特点。

(二)实用新型有利害关系的人

1.设计人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应当写明设计人的姓名。设计人指作出实用新型的人,应当是自

然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把所有的人都写上。

2.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但申请权转

让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当写明他的真实姓名、国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当

写明其单位全称(不能用简称)、总部所在的国家和地址。申请人的地址必须准确详细到能

够准确无误地邮递送达函件。

3.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请求书上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上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权限。

(三)优先权的要求的内容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为便于申请人提

出优先权的要求,我国在请求书中加入了这一方面的内容,即应写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是自然人,可以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

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

构加盖印章。

【文书样式】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 此框内容由专利局填写

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申请号(发明)

②分案

提交日

申请日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代 表) 在地国家

邮政联系人

编码

地址

姓名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

编码

姓名或名称

邮政

编码

名称

代理机构

邮政

编码

代理人姓名电话

原案申请号

地址

代理人

证书号

原案申请日

在先申请国别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11

□已在中国政府

主办或承认的

国际展览会上

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

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

12

权利要求项数每份

说明书 每份

说明书附图 每份

13

14申请文件清单 15附加文件清单 16专利局审批

1.请求书 每份 □专利代理委托书

2.权利要求书 每份 □费用减缓请求书

3.说明书 每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说明书附图 每份

5.说明书摘要 每份

6.摘要附图 每份

17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填写说明】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

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本,一份

为复印件。

二、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外国

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

标上“√”号。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

街道、门牌号码,及。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洲(市、县)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16、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⑤、13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单明确,不得超过25字。

3.本表第⑥栏设计人应当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自然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设计人排列

次序无法律效力。

4.本表第⑦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等。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第一署名申请人位置。代表人

为单位联系人姓名。

5.本表第⑧栏,应填写已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

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

代理人证书号。

6.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⑨栏。

7.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⑩栏。

8.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1栏。自申请日起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9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214

15栏,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10.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

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1.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7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

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7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

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请求书原本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

得复印。

12.本表第18栏,填写收件人地址和姓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件人

地址应写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和名称,收件人写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收件人地址应写第一署名申请人(代表人)的地址,若代表人为单位,在地

址后面还应写单位名称,收件人应写第一署名申请人(代理人)姓名、若代表人

为单位,应写明单位联系人姓名。

13.设计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

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14.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

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

要求费。

15.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

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一件专

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

附加费15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16.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

银行汇付寄中国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63;邮局汇付寄北京学院路西路黄亭子中国专利局费用管理处。汇款

时应在汇单上写明费用名称、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和申请号。切勿使用电汇。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2:4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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