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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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步加强⼈⾝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作,现将《⼈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2014年1⽉1⽇
起施⾏。《⼈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体轻伤鉴定标准(试⾏)》(法(司)发[1990]6号)和《⼈体轻微
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3年8⽉30⽇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件的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
的损伤,包括重伤⼀级和重伤⼆级。
3.2 轻伤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中度伤害的
损伤,包括轻伤⼀级和轻伤⼆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
据,全⾯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
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
后进⾏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
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的,即⼆者作⽤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
为重伤⼀级和重伤⼆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级或者轻伤⼆级,等级为轻伤⼀级和轻伤⼆级的,均鉴定为轻
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的,不宜进⾏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级
a)植物⽣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2级以下),伴⼤便、⼩便失禁。
d)⾮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活完全不能⾃理。
5.1.2重伤⼆级
a)头⽪缺损⾯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凹陷性或者粉碎性⾻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术。
d)颅底⾻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折,伴⾯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膜下腔出⾎,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术。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须⼿术。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级
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撕脱伤⾯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缺损⾯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凹陷性或者粉碎性⾻折。
d)颅底⾻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慢性颅内⾎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级
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撕脱伤⾯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缺损⾯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折。
e)外伤性蛛⽹膜下腔出⾎。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擦伤⾯积5.0cm2以上;头⽪挫伤;头⽪下⾎肿。
c)头⽪创⼝或者瘢痕。
5.2 ⾯部、⽿廓损伤
5.2.1重伤⼀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级
a)⾯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区),单块⾯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积累计10.0cm2以上。
c)⾯部⽚状细⼩瘢痕或者显著⾊素异常,⾯积累计达⾯部30%。
d)⼀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侧上眼睑1/2以上。
f)⼀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侧眼眶⾻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侧⿐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积50%以上。
l)⼝唇离断或者缺损致⽛齿外露3枚以上。
m)⾆体离断或者缺损达⾆系带。
n)⽛齿脱落或者⽛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困难Ⅲ度。
p)⾯神经损伤致⼀侧⾯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级
a)⾯部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部块状瘢痕,单块⾯积4.0cm2以上;多块⾯积累计7.0cm2以上。
c)⾯部⽚状细⼩瘢痕或者明显⾊素异常,⾯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侧上眼睑1/4以上。
e)⼀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折;⼀侧眶壁⾻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侧⿐泪管断裂;⼀侧内眦韧带断裂。
j)⽿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积30%以上。
k)⿐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唇离断或者缺损致⽛齿外露1枚以上。
m)⽛齿脱落或者⽛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神经损伤致⼀侧⾯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歪斜。
5.2.4轻伤⼆级
a)⾯部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颊穿透创,⽪肤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唇全层裂创,⽪肤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部块状瘢痕,单块⾯积3.0cm2以上或多块⾯积累计5.0cm2以上。
e)⾯部⽚状细⼩瘢痕或者⾊素异常,⾯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折(单纯眶内壁⾻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侧眼睑轻度外翻。
i)⼀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侧眼睑闭合不全。
k)⼀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廓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积15%以上。
n)⿐尖或者⼀侧⿐翼缺损。
o)⿐⾻粉碎性⾻折;双侧⿐⾻⾻折;⿐⾻⾻折合并上颌⾻额突⾻折;⿐⾻⾻折合并⿐中隔⾻折;双侧上颌⾻额突
⾻折。
p)⾆缺损。
q)⽛齿脱落或者⽛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困难Ⅰ度。
t)颌⾻⾻折(⽛槽突⾻折及⼀侧上颌⾻额突⾻折除外)。
u)颧⾻⾻折。
5.2.5轻微伤
a)⾯部软组织创。
b)⾯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素改变。
c)⾯部⽪肤擦伤,⾯积2.0cm2以上;⾯部软组织挫伤;⾯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廓创。
g)⿐⾻⾻折;⿐出⾎。
h)上颌⾻额突⾻折。
i)⼝腔粘膜破损;⾆损伤。
j)⽛齿脱落或者缺损;⽛槽突⾻折;⽛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损伤
5.3.1重伤⼀级
a)双⽿听⼒障碍(≥91dB HL)。
5.3.2重伤⼆级
a)⼀⽿听⼒障碍(≥91dB HL)。
b)⼀⽿听⼒障碍(≥81dB HL),另⼀⽿听⼒障碍(≥41dB HL)。
c)⼀⽿听⼒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听⼒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困难,不能并⾜站⽴。
5.3.3轻伤⼀级143="2">
a)双⽿听⼒障碍(≥41dB HL)。
b)双⽿外⽿道闭锁。
5.3.4轻伤⼆级
a)外伤性⿎膜穿孔6周不能⾃⾏愈合。
b)听⾻⾻折或者脱位;听⾻链固定。
c)⼀⽿听⼒障碍(≥41dB HL)。
d)⼀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减退。
e)⼀⽿外⽿道横截⾯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膜穿孔。
b)⿎室积⾎。
c)外伤后听⼒减退。
5.4 视器视⼒损伤
5.4.1重伤⼀级
a)⼀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眼盲⽬3级。
b)⼀眼视野完全缺损,另⼀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4级。
5.4.2重伤⼆级
a)⼀眼盲⽬3级。
b)⼀眼重度视⼒损害,另⼀眼中度视⼒损害。
c)⼀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难以控制眼压。
b)⼀眼虹膜完全缺损。
c)⼀眼重度视⼒损害;双眼中度视⼒损害。
d)⼀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须⼿术;房⾓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
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外伤性视⽹膜脱离;外伤性视⽹膜出⾎;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
离。
b)⾓膜斑翳或者⾎管翳;外伤性⽩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下降
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损害者,伤后视⼒降低⼀个级别。
g)⼀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级
a)颈部⼤⾎管破裂。
b)咽喉部⼴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管套管或者造⼝。
c)咽或者⾷管⼴泛毁损,进⾷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
5.5.2重伤⼆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栓形成,⾎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栓形成,⾎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区增⽣瘢痕,⾯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轻伤⼀级
a)颈前部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区瘢痕,单块⾯积10.0cm2以上;多块⾯积累计12.0cm2以上。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障
碍。
d)咽或者⾷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
e)颈总动脉⾎栓形成;颈内动脉⾎栓形成;颈外动脉⾎栓形成;椎动脉⾎栓形成。
5.5.4轻伤⼆级
a)颈前部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折。
e)喉或者⽓管损伤。
f)⾆⾻⾻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级
a)⼼脏损伤,遗留⼼功能不全(⼼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级
a)⼼脏损伤,遗留⼼功能不全(⼼功能III级)。
b)⼼脏破裂;⼼包破裂。
c)⼥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性⼀侧乳房⼤部分缺失。
d)纵隔⾎肿或者⽓肿,须⼿术。
e)⽓管或者⽀⽓管破裂,须⼿术。
f)肺破裂,须⼿术。
g)⾎胸、⽓胸或者⾎⽓胸,伴⼀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术。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管胸膜瘘;⾷管胸膜瘘;⾷管⽀⽓管瘘。
j)胸腔⼤⾎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级
a)⼼脏挫伤致⼼包积⾎。
b)⼥性⼀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折6处以上。
d)纵隔⾎肿;纵隔⽓肿。
e)⾎胸、⽓胸或者⾎⽓胸,伴⼀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管挫裂伤。
5.6.4轻伤⼆级
a)⼥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折2处以上。
c)胸⾻⾻折;锁⾻⾻折;肩胛⾻⾻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下⽓肿1周不能⾃⾏吸收。
f)胸腔积⾎;胸腔积⽓。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折;肋软⾻⾻折。
b)⼥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级
a)腹腔⼤⾎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术。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术。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术。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肿或者肾包膜下⾎肿,须⼿术。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压。
j)外伤性肾积⽔;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或者腹膜后⾎肿,须⼿术。
5.7.3轻伤⼀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或者腹膜后⾎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级
a)⾻盆⾻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盆不稳定性⾻折,须⼿术。
c)直肠破裂,须⼿术。
d)肛管损伤致⼤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术。
e)膀胱破裂,须⼿术。
F)后尿道破裂,须⼿术。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宫破裂,须⼿术。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术。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阴道II度撕裂伤。
m)⼥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肤撕脱伤⾯积占阴囊⽪肤⾯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育能⼒。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育能⼒。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级
a)⾻盆2处以上⾻折;⾻盆⾻折畸形愈合;髋⾅⾻折。
b)前尿道破裂,须⼿术。
c)输尿管狭窄。
d)⼀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肤撕脱伤⾯积占阴囊⽪肤⾯积30%以上。
h)⼀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级
a)⾻盆⾻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宫挫裂伤;⼀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性外阴⽪肤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肤创⼝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肤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侧睾丸破裂、⾎肿、脱位或者扭转。
k)⼀侧输精管破裂。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m)轻度排尿障碍。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
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级
a)⼆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肢六⼤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级
a)四肢任⼀⼤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3级以下)。
g)股⾻⼲⾻折缩短5.0cm以上、成⾓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折缩短5.0cm以上、成⾓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颈⾻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头坏死。
l)四肢长⾻⾻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折并发慢性⾻髓炎。
m)⼀⾜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的第⼀趾和其余任何⼆趾离断或者缺失;⼀⾜除第⼀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5个以上⾜趾离断或者缺失。
p)⼀⾜第⼀趾及其相连的跖⾻离断或者缺失。
q)⼀⾜除第⼀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级
a)四肢任⼀⼤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节椎体压缩⾻折超过1/3以上;⼆节以上椎体⾻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板破裂。
d)四肢长⾻⾻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粉碎性⾻折或者两处以上⾻折。
f)四肢长⾻⾻折累及关节⾯。
g)股⾻颈⾻折未见股⾻头坏死,已⾏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的第⼀趾离断或者缺失;⼀⾜除第⼀趾外的任何⼆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趾外任何⼀趾及其相连的跖⾻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肤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轻伤⼆级
a)四肢任⼀⼤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管破裂。
d)椎⾻⾻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关节韧带断裂;半⽉板破裂。
f)四肢长⾻⾻折;髌⾻⾻折。
g)⾻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关节脱位。
i)第⼀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趾外,任何⼆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趾缺失。
j)两节趾⾻⾻折;⼀节趾⾻⾻折合并⼀跖⾻⾻折。
k)两跖⾻⾻折或者⼀跖⾻完全⾻折;距⾻、跟⾻、骰⾻、楔⾻或者⾜⾈⾻⾻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肤⼀处创⼝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处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挫伤。
d)⾜⾻⾻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f)尾椎脱位。
5.10 ⼿损伤5.10.1重伤⼀级
a)双⼿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级
a)⼿功能丧失累计达⼀⼿功能36%。
b)⼀⼿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级
a)⼿功能丧失累计达⼀⼿功能16%。
b)⼀⼿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除拇指外的⽰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除拇指外的环指和⼩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级
a)⼿功能丧失累计达⼀⼿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线性⾻折或者⼀节指⾻粉碎性⾻折(不含第2⾄5指末节)。
d)⾈⾻⾻折、⽉⾻脱位或者掌⾻完全性⾻折。
5.10.5轻微伤
a)⼿擦伤⾯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积6.0cm2以上。
b)⼿⼀处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掌⾻或者指⾻⾻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5.11体表损伤
5.11.1重伤⼆级
a)挫伤⾯积累计达体表⾯积30%。
b)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轻伤⼀级
a)挫伤⾯积累计达体表⾯积10%。
b)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积100.0cm2以上。
d)⽪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轻伤⼆级
a)挫伤⾯积达体表⾯积6%。
b)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积50.0cm2以上。
d)⽪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积15.0cm2以上。143="2">
b)⼀处创⼝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肤破损。
5.12其他损伤
5.12.1重伤⼀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积达体表⾯积70%或者IIIo⾯积达30%。
5.12.2重伤⼆级
a)IIo以上烧烫伤⾯积达体表⾯积30%或者IIIo⾯积达10%;⾯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有毒⽓体中毒或者严重呼
吸道烧烫伤。
b)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级
a)IIo以上烧烫伤⾯积达体表⾯积20%或者IIIo⾯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级
a)IIo以上烧烫伤⾯积达体表⾯积5%或者IIIo⾯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体各部位⾻⽪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折,⽆功能障碍。
b)⾯部Ⅰo烧烫伤⾯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6 附则
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前损伤⽐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体损伤,⽐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
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
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肤创⼝长度,并参照⽪肤创⼝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折(⽆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分⽀、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
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
分⽀神经(包括坐⾻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本标准四肢重要⾎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或者⼉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修补材料、⼈⼯晶体、义眼座、固定
义齿(种植⽛)、阴茎假体、⼈⼯关节、起搏器、⽀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肤和⽪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术切除的。器官
离断(包括⽛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的条款进⾏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重伤⼀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
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
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
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轻伤⼆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
害或者影响容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级相衔接,重伤⼀级的上限是致⼈死亡;轻伤⼆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级
相衔接,轻伤⼀级的上限与重伤⼆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
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说明
B.1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功能丧失;⽣活完全不能⾃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有效的语⾔交流;⽣活⼤部分不能⾃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常⽣活⽤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差,只能以简单的⽅式
与⼈交往;⽣活部分不能⾃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明显语⾔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能⽐较恰当的与⼈交往;⽣活
能⾃理,能做⼀般⾮技术性⼯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或者思维⼴度、深度机敏性显⽰不良;不能完成⾼级复杂的脑⼒劳
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
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活⾃理能⼒
⽣活处理能⼒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
(2)翻⾝。
(3)⼤、⼩便。
(4)穿⾐、洗漱。
(5)⾃主⾏动。
⽣活完全不能⾃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活⼤部分不能⾃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活部分不能⾃理:是指上述五项中⼀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
0级:肌⾁完全瘫痪,毫⽆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轻微收缩,但不能产⽣动作。
2级:肌⾁在不受重⼒影响下,可进⾏运动,即肢体能在床⾯上移动,但不能抬⾼。
3级:在和地⼼引⼒相反的⽅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
4级:能对抗⼀定的阻⼒,但较正常⼈为低。
5级:正常肌⼒。
B.1.5⾮肢体瘫珠运动障碍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增⾼,共济失调,不⾃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活⾃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
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进⾷,⼤⼩便,洗漱,翻⾝和穿⾐,需要他⼈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些困难,但基本可以⾃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异常脑
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
门注⽔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法20~
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缺失;(4)⿐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廓部分缺失;(4)⿐翼部分缺
失;(5)唇外翻或者⼩⼝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项者。
B.2.3 ⾯部及中⼼区
⾯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部、⼝唇部、颏部、颧部、
颊部、腮腺咬肌部。
⾯部中⼼区:以眉⼸⽔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
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区。
B.2.4 ⾯瘫(⾯神经⿇痹)
本标准涉及的⾯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瘫:是指⾯神经5个分⽀(颞⽀、颧⽀、颊⽀、下颌缘⽀和颈⽀)⽀配的全部颜⾯肌⾁瘫痪,表现为:额纹
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唇沟变浅;⼝⾓下垂,不能⽰齿,⿎腮,吹⼝哨,饮⾷时汤⽔流逸。
不完全性⾯瘫:是指⾯神经颧⽀、下颌⽀或者颞⽀和颊⽀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困难分级
张⼝困难I度:⼤张⼝时,只能垂直置⼊⽰指和中指。
张⼝困难Ⅱ度:⼤张⼝时,只能垂直置⼊⽰指。
张⼝困难Ⅲ度:⼤张⼝时,上、下切⽛间距⼩于⽰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损伤
听⼒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组织推荐的听⼒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导听阈级的平
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数点后之尾数采⽤4舍5⼊法进为整数。
纯⾳听阈级测试时,如某⼀频率纯⾳⽓导最⼤声输出仍⽆反应时,以最⼤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
学单位⼀律使⽤听⼒级(dB HL)。⼀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其⾏为听阈⾼ 10~20 dB(该差值⼜
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
的“校正值”,如果没有⾃⼰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
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损害分级
B.4.2 视野缺损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µ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µ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但<50µU/L。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钙<6mg/dL。
中度:空腹⾎钙6~7mg/dL。
轻度:空腹⾎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
B.5.4 构⾳障碍
严重构⾳障碍:表现为发⾳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障碍:表现为发⾳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功能分级
Ⅰ级:体⼒活动不受限,⽇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呼吸困难或者⼼悸。即⼼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症状,⽇常活动即可引起乏⼒、⼼悸、呼吸困难或者⼼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
度⼼衰。
Ⅲ级:体⼒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症状,轻于⽇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活动,休息时亦有充⾎性⼼衰或⼼绞痛症状,任何体⼒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
⼼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短,但登⼭或者上楼时呈⽓短。
2级:平路步⾏1000m⽆⽓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呈现⽓短,登⼭或者上楼时⽓
短明显。
3级:平路步⾏100m即有⽓短。
4级:稍活动(如穿⾐、谈话)即⽓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颈、上胸部⽪肤出现针尖⼤⼩的出⾎点,以⾯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B.7.2肾功能不全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B.8.2 电击伤
Ⅰ度:全⾝症状轻微,只有轻度⼼悸。触电肢体⿇⽊,全⾝⽆⼒,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苍⽩,⼼跳、呼吸增快,甚⾄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弱、不规则,甚⾄呼吸骤停。⼼律不齐,有室颤或者⼼搏骤停。
B.8.3 溺⽔
重度:落⽔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减弱或者⼼跳、呼吸停⽌。淹溺到死亡的时
间⼀般为5~6分钟。
中度:落⽔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压下降,⼼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刻,神志清,⾎压升⾼,⼼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体肌⾁丰富的四肢与躯⼲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
缺⾎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尿及⾼⾎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肾衰等周⾝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肌酐和尿素氮增⾼,少尿,有明显⾎浆渗⼊组织
间隙,致有效⾎容量丢失,出现低⾎压者。
Ⅲ级:肌红蛋⽩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钾
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细⾎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源性肺⽔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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