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09:35: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北京华尔街英语)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

和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推定其无罪。其主要强调

了三层意思:对任何人有罪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

关和组织都无权决定。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有证据

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

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因此,

无罪推定原则又被称为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1.2无罪推定的起源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继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

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

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

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

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

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

提出来的。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

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在尚未决定被告

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毋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

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

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无罪推定的规则

2.1“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

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新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

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

的无罪判决虽说实质上属于无罪判决,但仍是区别于实质意义上

的无罪判决,这也是在法律的表达上另列一种的原因。毕竟其是

有罪怀疑的无罪,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无罪。

2.2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

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

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

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

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在我国的刑事

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

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

对反诉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

为此时反诉人成了反诉的原告。在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

罪或者罪轻,往往都会举证或通过辩护人举证。但必须看到,这

里的举证是基于其辩护权而进行的行为,而不是基于证明责任而

进行的诉讼行为。

2.3 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

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这些规定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不是一步

之遥,和无罪推定所要求的沉默权在立法精神和价值目标选择上

也相去甚远。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已经逐渐不再适

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应当逐步向 允许保持沉默,

动坦白从宽 的政策方向发展。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

案的发生,还能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由此可以使他们将

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 。对确属愿意坦白交

代、检举主动的犯罪嫌疑人,仍给予法定的从宽出路。两者相结

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律的内在精神。

3、切实贯彻并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3.1 完善无罪推定的原因

我国在诉讼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反

映了在认识上和立法技术上的落后,另一方面也表明还存在观念

上的障碍,即认为无罪推定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无罪推定

原则衍生出的以上谈到的规则已经确立,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实行

时间较短,加之我国的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违背以上两大规则的观念和行为依然非常盛行,其中刑讯逼供在

我国的泛滥和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典型。因此,仅仅确立了法律原

则,而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予以保障,原则的落实可能只是

一句空话。

3.2 切实贯彻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的规则,如果说在法院判决

有罪之前把被告人当做无罪的人来看待,是无罪推定在程序上的

体现的话,那么在面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时,控诉机关基于这

一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则是其在实体上的运用。我国在

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顺应了这一趋势,正式肯定了该规则。

使得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疑案处理有了明文法律标准和依

据,从而避免再出现疑案从轻、从宽、从挂甚至存疑判决的尴尬,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

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要付出的代价。

3.3 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

的提问负如实回答的义务却间接违背了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

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相承担了自证有罪的义务,这显然

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也是刑讯逼供这一顽症始终得以存在的制度

性支撑。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宜机械地理解这一权利,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有放弃沉默而坦

白被从宽处罚的权利和制度上的保障,并积极鼓励其运用这一权

利。一旦赋予律师讯问时在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

被告知有关权利,是否自愿放弃沉默权利而坦白陈述或者不放弃

这项权利而保持沉默,侦查人员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等强迫手段

获取供述,这些问题就能够得以公开化,律师在场可以进行有效

的监督和证实

3.4 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更是一项关系到每

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政治原则。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

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达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国修

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

利于被告原则(疑罪从无)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

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

经逐步确立起了程序规范化、诉讼民主化、权利保障化的基本原

则。

无罪推定原则被世界上众多国家采用、推崇,其合理性、科

学性不仅经得起推敲,也经受住了许多国家司法实践的检验。

为一项国际原则,它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是密

切相关的。但由于其侧重保护被告人利益的出发点与我国刑事诉

讼打击犯罪目的的矛盾性,决定了无罪推定在我国坎坷的命运。

要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不懈的努力。

在立法上确立和司法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进我国的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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