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3: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avst)

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

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

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

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

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

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

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

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

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

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

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

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

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

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

特殊情况,经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

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

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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