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贷款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6 20:23: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视野大学英语4)

审理贷款犯罪案件的若干问

题探讨

内容摘要:

贷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

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这对打击金融犯罪,

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贷款的

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

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

犯罪的惩处。现就审理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

些粗浅的探讨。

贷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

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这对打击金融犯罪,

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贷款的

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

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

犯罪的惩处。现就审理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

些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罪与非罪的

标准。但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属思想

的范畴。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又总是竭力隐

瞒事实真相,拒不交待真实思想;有的被告人案发前就为逃避

以后受追究,故意制相,实施一些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如骗得贷款后履行少量法律义务,这比那些骗取贷款后潜逃或

挥霍等本身就表明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被告人来说,使认

定犯罪更加扑朔迷离。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用的

方法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还,能够查实的只有小部分贷款

用于经营,被告人对大部分贷款的去向的交待经查证属虚假;

二是被告人用方法获取贷款,案发前按假贷款合同的资金

用途使用资金,经贷款方催要归还部分利息,后来拒不归还贷

款。

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能

认识的,人的活动反映了人的思想。审理中应多方位从被告人

的行为活动来考察其心态,认定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对第一种骗款后不能归还的情况,应当责令其说清贷款去

向,以供司法机关查证其使用贷款的活动。把举证责任归于被

告人,让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不能说明贷款去

向,包括他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属法

律规定被告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二是有助

于被告人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供司法机关查证核实cll;三是

避免因时间跨度长等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被告人隐匿财产

的直接证据。因此被告人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实际表明其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第二种骗款后不能归还的情况,

应当考察其骗款时是否严重负债,以确定其有无归还贷款能

力。当被告人骗款时就已经负债累累,债务已远远超过其资

产,被告人清楚其以后偿还贷款能力不足的事实已经客观存

在,经营走出困境的希望渺范。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即使将贷

款用于骗款合同规定的项目,且经贷款方催促归还部分利息,

后来拒不返还贷款,也应认定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一

是被告人明知严重负债,无归还能力,贷款之后会发生不能归

还的后果是十分明显的,且仍去骗取贷款,足以证明被告人主

观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正是这种直接故意,使得被告人将款

骗得后实际占有,全面控制,恣意支配。即使贷款用于经营,

盈利与否对他也无足轻重,没有归还能力已成定局;归还部分

利息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经营和归还利息还是被

告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和假相。二是现实生活中此类

负债后骗取巨额贷款进行所谓合法经营的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如揭露出的号称亿万资产的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浙

江温岭人张畏开办的公司实际是靠骗取贷款进行经营的空壳公

司。至于被告人意图全部占有贷款和利息,还是部分占有贷

款,这对认定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并无影响,只能决定其非

法占有贷款数量的大小。

为了惩处日益猖獗、手段狡诈的贷款犯罪,必须对上

述能够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内容的情形明确

化、法定化,故应把“对贷款的去向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

以逃避返还贷款的”和“明知自己严重负债,已无归还能力而

骗取贷款不能归还的”分别作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的情形,并对之作出司法解释。理由:一是

《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对合同罪等明确规定了具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对贷款罪却无规

定。同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的规

定,有的却没有,这不能不说是司法解释的缺漏,因而需要完

善。二是《刑法》第305和第311条分别规定故意作虚

明,意图陷害他人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证明

的属犯罪行为。同样,拒绝说明或作虚假说明贷款去向这种以

不作为和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理应受到

追究。

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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