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
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
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
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
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
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
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
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
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
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
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
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
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现代多数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权威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是否
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第二,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第三,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
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包括三个问题:差别选举制问题;复数投
票权问题;少数派的利益问题。
第四,透明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
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第五,自由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的问题:强制投票问题;秘密投票问题;选举的物质保障问题;选举的自由度问题。 现
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
第一,政治录用方式。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
第二,实现代议制的方式。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 第三,政府权力交替
的方式。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世袭制、委任制、指定接班人制以至等,选举制是现代
西方最基本的政府交替的方式。
第四,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成为检验政府权力的有效性和是否
获得人民同意的基本方式。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政府权力的和平交接和转
移提供了有效保证,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的参与和积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以真实的、
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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