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要点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8: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维森吉奥)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要点

1、指导案例75

裁判要旨:

Ⅰ、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

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关于审理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Ⅱ、《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

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

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Ⅲ、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

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

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47

2、指导案例130

裁判要旨:

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

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

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

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Ⅱ、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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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

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

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案例文号:2017)渝01民初773

3、指导案例131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

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案例文号: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

4、指导案例132

裁判要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

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

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

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冀民终758

5、指导案例133

裁判要旨: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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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鲁06民初8

6、指导案例134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

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案例文号:2016)渝02民终77

7、指导案例135

裁判要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

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

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案例文号:2018)苏03民初256

8、指导案例13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

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案例文号:2016)吉06民初19号、2016)吉06行初4

9、指导案例138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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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

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指导案例139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指导案例129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

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12、指导案例128

裁判要旨: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

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

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

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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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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