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
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
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
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
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
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
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
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
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
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
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
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
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应当写明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至申请时间形成的债务,
注册资金数额,经审计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主要原因,并证明
债务数额,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正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
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
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
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
产的决议。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
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4、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
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5、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
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
等。
6、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
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
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
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二步、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
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
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
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
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
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
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
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
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
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
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
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
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
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
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
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
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
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
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
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
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
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
罚。
第三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
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
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
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
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
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
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
督
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
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
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
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法院受理
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
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
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
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
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
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
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法院申报债权。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
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
结诉讼。(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
理。(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
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
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
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
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
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
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
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2、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清算组或法院提
出申请的,均可享受优先权。
3、债权人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
保标的物价款未能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
偿。
4、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
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
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
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
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
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
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
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
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
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
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
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法院决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可以向法
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
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
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
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
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问题。
第六步、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
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1、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
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
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
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2)
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
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
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
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第七步、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
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
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
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
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
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
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
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
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
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
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
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
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
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
行指定。
第八步、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
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2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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