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规定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
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
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
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
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
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爱护其健康,发挥了
重要作用。征求看法稿拟依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
别劳动爱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别劳动爱护条例》。
产假规定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详细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省打算生育条
例规定。
产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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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需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
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商定的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
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
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
支配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答应,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
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需给假的状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峻的
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答应,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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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依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看其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非常钟,亦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
乳时间增加三非常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答应.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
爱护方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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