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
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
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
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
4、 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 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 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
1、 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 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 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 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 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
考评。
第三章 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
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
1、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 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
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 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
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
—5*5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
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商标注
册。
第九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
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
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
准注册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1、 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办
公室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
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签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
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
商标局.
3、 复审
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
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
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办公室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
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 争议
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
注册商标注册不到一年,办公室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 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办公室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
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 变更
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办公
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 续展
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
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
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
办公室将通过企业的内部刊物、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1.办公室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
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
标转让。
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上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
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
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调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
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
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经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后,应确让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标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的
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别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 商标许可使用
1.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
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所属企业需使用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
可合同。
3.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
格。
4.对拟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1)对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2)投资管理对拟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并应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
面意见;
(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5)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6)由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辖地工商局存
查。
5.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
识提供的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标质量、
被许可人保证商标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
及违约责任等。
6.对拟被许可方的审查内容包括:注册情况,资金状况,资信情况,生产、质量保障
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公司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签定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7.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经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应经常对许可使用商标的厂家
的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向地市级以上的政府质检部门咨询其质量状况.
8.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
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商标的资格。
第十七条 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
1.向办公室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每年10月份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办公室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标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十九条 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一)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和企业,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
计工作:
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
6.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
7.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价格差异;
8.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二)统计工作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每年11月份将统计结果
报送办公室。
第五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十二条 公司物流管理控制中心是承担商标标识负责制的责任部门,其职能是:
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商标主管
部门审核;
2.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3.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4.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5.与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经审核方可印制的商标标识包括:新版的外盒、标签、封口证及需要
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公司物流管理控制中心负
责。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文规定印制商标标识
的义务和责任。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其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在每一种不同的标准印制前,
其图样都必须取得公司许可。标识印制后应将样板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
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员资
格证书》。
第六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
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料;商标
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满(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
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各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
用的子目录,并于每月25日通过传到到办公室商标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
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
第七章 商标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
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1.有偿许可使用;
2.以商标权投资;
3.转让商标;
4.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商标的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
据。
第八章 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
任。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办公室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对商标授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
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并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有限公司员工奖惩
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起施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9:2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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