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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
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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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能得到
补偿金的情况,当劳动者具备其条款规定的内容,也可以不辞职,继
续工作,这个规定是劳动者辞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并得到赔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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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
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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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规定,领取公司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公司单方面
辞退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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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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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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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3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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