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1: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霍金生活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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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

29日修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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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能得到

补偿金的情况,当劳动者具备其条款规定的内容,也可以不辞职,继

续工作,这个规定是劳动者辞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并得到赔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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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

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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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规定,领取公司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公司单方面

辞退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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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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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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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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