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
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
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
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
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
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
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
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
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
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
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
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
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
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
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
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
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
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
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
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
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
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
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
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
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
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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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就可以予以逮捕,而不必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
定的逮捕条件。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0年8月
28日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
[2000]2号〕,其中第九条、十七条和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假设违
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
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
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逮捕。由此可见,此时人民检察院并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审查,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审查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只要“情节严重”,无论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批
准逮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
何谓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哪些
情况下可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
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发布的《关
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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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以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
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
当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
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
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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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充
分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及时作出判决,坚决防
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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