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4: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奥德朗)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

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

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

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

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

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

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

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

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

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

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

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

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

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

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

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

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

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

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

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

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

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

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

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

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

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2

重的,就可以予以逮捕,而不必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

定的逮捕条件。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08

28日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

[2000]2号〕,其中第九条、十七条和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假设违

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

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

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逮捕。由此可见,此时人民检察院并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审查,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审查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只要“情节严重”,无论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批

准逮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告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

何谓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哪些

情况下可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

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86日发布的《关

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规定,对以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

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当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

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

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的。

4

当然,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充

分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及时作出判决,坚决防

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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