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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全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全文
刑法法条
作者:张律师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1749更新时间:
20XX-1-1414:51:16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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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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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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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
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
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
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
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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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
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
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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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
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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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
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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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
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
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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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篇二:20XX年最新版《刑法》
最新中国刑法全文(20XX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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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
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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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
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
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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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
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
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
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
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
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第九节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
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
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XX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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