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4.25
• 【字 号】沪财采〔2022〕8号
• 【施行日期】2022.04.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政府采购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依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
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沪
财采〔2020〕5号),以及市财政局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开展本
市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延期开展本市
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应在保证采购质量、提高效率的同时,从严从实贯彻本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疫情防控涉及的紧急采购项目,应以满足
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精简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
效率。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实现程序可简
化,质量不降低,责任不放松,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
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管理,按规定留存备查。
二、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
或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对于确需在疫情防
控期间开展的评审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探索采用视频会议
等非现场方式组织实施,做好评审专家身份识别、保密承诺等工作,确保评审活动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
一并存档备查。
三、着力强化采购内控管理。相关采购人应当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有关政
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管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准确掌握
市场行情,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强对供应商资信情况审查,
规范履约验收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程序合规、质量
过硬、众满意。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在参与本市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采
购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优质高效地履行合同约定,如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处
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建立联合惩戒
机制。
五、合力维护采购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在本市疫情防控有关
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
向本市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维护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支持疫情
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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