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征收征⽤规定解读
不动产征收征⽤制度是宪法确⽴的重要制度。《民法典》物权编从所有权丧失的⾓度对不动产征收征⽤制度进⾏了规
范。《民法典》第⼆百四⼗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
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
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
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
⼈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百四⼗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被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或者征⽤后毁
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做了4个⽅⾯的修改完善:⼀是将征收补偿费的⽀付由“依法⾜额⽀付”修改为“依法及时⾜额
⽀付”。这⼀修改的⽬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及时得到补偿
费。⼆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修改为“⼟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这⼀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
补偿中独⽴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住宅的保障。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
致性。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
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
⽤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4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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