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征收征用规定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7: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安机网)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征收征⽤规定解读

不动产征收征⽤制度是宪法确⽴的重要制度。《民法典》物权编从所有权丧失的⾓度对不动产征收征⽤制度进⾏了规

范。《民法典》第⼆百四⼗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

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

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

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

⼈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百四⼗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被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或者征⽤后毁

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做了4个⽅⾯的修改完善:⼀是将征收补偿费的⽀付由依法⾜额⽀付修改为依法及时⾜额

⽀付。这⼀修改的⽬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及时得到补偿

费。⼆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修改为⼟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这⼀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

补偿中独⽴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住宅的保障。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

致性。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

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

⽤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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