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且连
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 休假管理
第三条 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从第二年起可享
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
(二)工龄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从第十一年起享
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
(三)工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二十一年起可享受每
年15天的年休假。
(四)遇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第四条 休假安排
(一)员工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统筹计
划,并征求员工意愿,非特殊原因外,员工休假应服从本部
门的安排。
(二)年休假尽量安排员工在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
确保企业生产旺季、年终以及重要工作期间的工作不受影
响。
(三)年休假在本年度安排,以集中安排为主,不得跨
年度安排。
(四)员工可用年休假自愿申请抵消病假、事假天数,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第五条 休假原则
(一)除却因工作需要外,员工年休假不得分段休假,
应一次休完。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4.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三)员工因个人原因当年未休年休假的,不能延续到
下一年使用,按自动放弃论处。
(四)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按自动放弃处
理。
(五)员工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的,
剩余假期可另行安排在本年度内享受。
(六)超假期休年休假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未被批
准的,按旷工处理。
(七)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应根据本人的实际
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提
出休假。员工未经相应审批程序擅自休假,因而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的按旷工处理。
(八)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
亲假等假期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休假假期。
(九)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二)
项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十)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当年未休的年休假
公司不作补偿。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员工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人
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单》,并按审批权
限逐级审批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年休假,依据《xx
集团有限公司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
(三)休假结束后,要及时(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年休假待遇
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绩效工资按照部
门(单位)二次考核考核结果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只针对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3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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