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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国务院修改后的《工
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x年1月1日起施行。为
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
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
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
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
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
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
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2x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
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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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
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
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
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
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
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
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
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
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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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
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x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2x年1
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
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
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
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
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
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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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
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
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
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
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
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
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
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工伤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经医疗机构
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
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
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
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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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
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浙江省政府批准
后执行。
目的作用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
保险制度,推进浙江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要加强
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旨在增强服务
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化解劳资矛盾,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工伤保险注意事项和政策动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
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尽管小王试用期未满,但自他与
该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便已确立。因此,小王在试用期
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
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
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
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202x年3月,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
调整为0.2%至1.9%。天津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
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
对于各界普遍呼吁下调的养老和医保费率,目前有上海、浙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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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和福建厦门等地涉及。如上海从202x年1月1日起下调社保费率,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从21%下降到2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1%调整为10%。杭州拟对企
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临时性减征1个月。[5]
202x年7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
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并于202x年10月1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3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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