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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
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切的体会。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
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十
六部分,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
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
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
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
救,以免延误最佳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
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
诉讼做准备。
二、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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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终结意见不一致
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终结
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
人因伤致残的,在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
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
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
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
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
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
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光片、CT片)。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
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
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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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
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
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
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当掌握点司
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
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
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
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
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
定走向法制化、规*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围,
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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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
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
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
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
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
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师提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
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
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
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
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
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
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
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
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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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不容忽视,如果能够定上残,
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
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
以地区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
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元(19978元*20年*10%);如
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元(8620元*20年
*10%)。
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
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20年*20%);如果受害人是农
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4480元(8620元*20年*20%)。
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
则残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20年*30%);如果受害人是农
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51720元(8620元*20年*30%)。
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
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9824元(19978元*20年*40%);如果受害
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68960元(8620元*20年*40%)。
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
则残疾赔偿金为199780元(19978元*20年*50%);如果受害人是农
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86200元(8620元*20年*50%)。
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
则残疾赔偿金为2397366元(19978元*20年*60%);如果受害人是
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03440元(8620元*20年*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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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
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79692元(19978元*20年*70%);如果受害
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20680元(8620元*20年*70%)。
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
则残疾赔偿金为319648元(19978元*20年*80%);如果受害人是农
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37920元(8620元*20年*80%)。
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
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59604元(19978元*20年*90%);如果受害
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5160元(8620元*20年*90%)。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
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0元(19978元*20年*100%);如果受害
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0元(8620元*20年*100%)。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
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
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2006年地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2006年地区
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20元。
六、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
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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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
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
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
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
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卫
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需要
就近选择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实际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
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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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受害人在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
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
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
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
整容费属于后续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
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肯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
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到定残之日前,
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
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
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
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1600元的,受害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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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
的认可。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
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但是,受害人出
院以后可否主*护理费?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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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
要专人护理*个月或需要护理*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出院后的护
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根据鉴定结论中需要护理的时间,主*出院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
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
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提示: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
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
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
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
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
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律师提示: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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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
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提示: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
孕,可以适当主*营养费,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地区一般是20元
/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体的,受害人主*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
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
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
害人和代理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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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
过)“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
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
别。
按一级伤残、赔偿20年计算,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
金有227160元的差距!**市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差距更
大!!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
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
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
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
医疗费进行主*。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
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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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
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
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
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
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父母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
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肇事人照样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
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肇事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
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费。
律师提示: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
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
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家
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
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
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地区伤残鉴定费一般是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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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律师提示:虽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但是,在审判实践中,
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
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
10日起施行)的规定主*。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
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操作的难度很大,
不同地区、不同人、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
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地区,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标准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酌情判定,残疾赔偿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
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律师提示: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
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做车辆贬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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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主*权利和利益;代理人
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应拘于教条和法官的短见为受害人主*权利和
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既不是“狮子大*口”漫天要价,也不能掉
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民事诉
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科学性和严肃性。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
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实践中,交通大队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是指各地市级公安局公安交
通管理局,很少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的。
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据职权对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
更或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笔者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代
理中,仅有**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和市**区人民法院有类似的判决。
八、“同命同价”问题的探讨
目前“同命不同价”现象在我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不过值得庆幸的
是,我国*些省份已经适时修改了“同命不同价”的规定,让农村户
口的受害人“享受”到了城镇户口的残疾赔偿金“待遇”,“终结”
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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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地、各级法院
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
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
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
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
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介绍,该法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获得伤害赔偿时“同命同价”,在中国尚属首
次。
笔者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平等权利,是造成审判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罪魁祸
首”。
笔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制造等级歧视,对生命价值的公然亵渎!
是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肆意践踏!是人为的造成城
乡差距、城乡有别的的恶法!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
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生而平等的,他们并
无高低贵贱之分。
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上,法律不能因户
籍之别剥夺农村户籍的受害人享受平等的权利。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
改这一不合适宜的司法解释,势必拉大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心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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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
目前,在地区已经出现了“同命同价”的判决,即受害人有证据证明
其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在居住,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笔者认为,“同命同价”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
不断推进,立法机关会修改、完善“同命不同价”这一落伍的、不合
适宜的规定。
律师提示:
在“同命同价”的判决还不是惯例,而是例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就
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决,造成了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心理的极大落差!
作为代理人,在为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提起诉讼时,要搜集其在居住超
过一年、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证明。
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工资卡、工资条、
房屋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等证明
材料。
九、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
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
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
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成立的一种举
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谁举证”是举证责任
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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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举证责任,学者定义不一,被认为是民事诉讼领域最容易引
起歧义的术语之一。英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
责任;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
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学者大都认为,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这种双重区分具有相似的意义。前者一般指当事人
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在诉讼中提出主*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
的义务;后者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
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
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
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
责任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
6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
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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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
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
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原则上适用“谁主*谁举证”的原则,但在个别情
况下,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受害人行驶或通过一个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路口,被路口的石子堆
绊倒,摔成残疾,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这一举证原则(请参阅笔者
写的《镇政府要为“马路杀手”买单》一文)。
如受害人在高速路上被疾驶而过的机动车撞成残疾,机动车驾驶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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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过错,否则承担举证不能
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是近年来立法界、律师界
和司法审判界争议较大的一个法律难点、热点,笔者希望更多的法律
人探讨、完善这一话题。
十、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可否主*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律师提示: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则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
误工费?理发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界多持否定的态度。
笔者认为,即使受害人没有收入,可以主*适时的误工费,因为误工
损失是弥补受害人因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收入,并一定有固
定工作的人才有误工收入。
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流浪乞讨人员和在校的学生,因为道
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可否主*误工费?怎样计算误工费?笔者认为,
法官可以按照事故发生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要求肇事人承担(类
似于《国家赔偿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
十一、有经济来源的被抚养人可否主*
被抚养人生活费?
针对有经济来源的被抚养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技术工人和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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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他们可否主*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立法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
界多持否定的态度。
律师提示:
受害人(即抚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本身丧失了一定程度的
劳动能力,其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是早晚的事情。如果其主*被
抚养人生活费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法官的支持,则若干年后,被抚养
人没有了经济来源,抚养人又丧失了劳动能力,可否再次主*被抚养
人生活费?该向谁主*抚养费?如果肇事人逃之夭夭或无力承担被抚
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错失的权利谁来“埋单”?谁愿“埋单”?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为现在考
虑,更要为被抚养人以后的生计考虑,法院应当支持被抚养人必要的、
合理的生活费,不能通过判决直接剥夺了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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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
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
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律师提示: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交通大队忙于勘验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
任或扣车、扣分、吊销驾驶证,而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
*些机动车驾驶员凭借其雄厚的“商业险”和“三者险”有恃无恐,
不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
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致使近年来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率逐年递增,这一方面与交通大队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
事罪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外,另一方面还与他们重视民事赔偿、轻视
刑事处罚有关。
笔者认为,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
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肇事人“一撞了之”,也不能由保
险公司“一赔了之”。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问题
法律支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额,而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
发的并发症、后遗症没有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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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对其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解释予
以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擅自放弃或违反医嘱规定。
对于以后发生的身体上的不适,应当尽快到医院接受,如果病情
恶化或可能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应及时诊断、及时、及时鉴定、
及时诉讼,免得因证据不足或麻痹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兼得(简称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界的争议由
来已久,见仁见智。
认为不可兼得的一方,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
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
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
支付(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
差额部分)。
认为可以兼得的一方,依据的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
险条例》,该条例对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可否兼得没做相应规定,
可以视为可以兼得。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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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
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年1月1日施行,于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同时废止。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与是两个不同的法
律关系,因此受害人有权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主*自己的权利。
受害人有权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对“取得了交通事故赔
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申
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
由于各地法院和劳动部门认识不一,造成了适用法律、法规上的偏差。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的阐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大限度的维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轻易放弃受害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
交通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
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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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据此予以调解或诉讼,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
偿比例是否划等号?立法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界人士从尊重交通事
故认定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大多认为应当划等
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如果机动车一方无
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从人道主义出
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由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买单(即“有
责赔付”)。
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后,即使机动车
一方无责任,受害人一方的损失在机动车参加的机动车强制三者险
(有5万、10万、30万和50万的)*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即“无
责赔付”)。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调解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大队在
主持调解时根据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要求有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
(或大部分责任方承担部分责任方)的损失。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有权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
则上,法院首先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内判决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三者险部分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30%、50%或70%)判决承
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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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笔者认为,法院应当
依据但不能绝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责任方承
担同等比例的赔偿,应不同案例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实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权
利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适当判决责
任方在原有责任基础上增加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认定部分责任
的,可以判决承担50%的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70%
的责任),这样判决,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原交通事
故认定书,又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法律关怀和被抚养
人生活费的一种制度保障。
十六、不能忘记的五个数字
笔者认为,代理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牢记五个数字,即:
(一)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地区为36097元/年);
(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2006年地区为14825元/
年);
(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支出(2006年地区为6061元/
年);
(四)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地区为19978
元/年);
(五)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地区为8620元/年)。
法规:
(1)《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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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刑法》;
(8)《刑事诉讼法》;
(9)《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0)《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11)《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1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5)《工伤保险条例》;
(16)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附:误工费从事发日计算至出院之日 + 出院休息日期(时间医院证明
准),
出院休息时间大于出院之日至定残之日,则段时间误工日期即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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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算至定残之日;
出院休息时间小于出院之日至定残之日,则段时间误工日期仍按医院
证明时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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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2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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