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22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 个人),但不适用于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2〕36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
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2022]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 1 页 共 5 页
(财税〔2022〕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2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
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
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
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2]7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22]9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2〕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2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第 2 页 共 5 页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万元)。
(2)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2〕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
围的通知》(财税〔2022〕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
第 3 页 共 5 页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1号)
(五)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
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
点行业 的小型微利企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
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月1日后新购
进 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
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
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
总和法。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 4 页 共 5 页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22〕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22〕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68号)
(六)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小微企业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 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
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
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22〕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
税〔2022〕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2〕60号)
第 5 页 共 5 页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4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93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