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降低公积⾦缴存⽐例或缓缴公积⾦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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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或缓缴住房公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管委会〔2016〕10号
上海市公积⾦管理中⼼: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或缓缴住房公积⾦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上海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
⼆○⼀六年六⽉⼆⼗⼋⽇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或缓缴住房公积⾦管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降低缴存⽐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缴存职⼯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
担,增强企业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委财政部⼈民银⾏关于规范和阶
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的通知(建⾦[2016]7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单位和职⼯缴存⽐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例缴存住房公积⾦: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平均⼯资⽔平不⾼于上⼀年全市职⼯⽉平均⼯资60%的;
(⼆)⾃设⽴之⽇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缓缴:
(⼀)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例缴存或上⼀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平均⼯资⽔平不⾼于上⼀
年全市职⼯⽉平均⼯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后职⼯⼯资未达到当年本市
最低⼯资标准的,可以经职⼯本⼈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
第四条申请降低缴存⽐例或缓缴住房公积⾦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代表⼤会或⼯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
⽰,向单位住房公积⾦账户设⽴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市公积⾦中⼼”)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按
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中⼼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
存⽐例或缓缴。
第五条单位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缴存⽐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
住房公积⾦。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例和缓缴的时间段。降低缴存⽐例和缓缴的期限为⼀年,
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前30⽇内重新办理申请。
第七条单位未按时、⾜额缴存住房公积⾦,⼜未经批准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市公积⾦中⼼将按照《上海市住
房公积⾦⾏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条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明材料的,市公积⾦中⼼将单位相关信息
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征信系统;对协助的机构和⼈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市公积⾦中⼼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专题向上海市住房公积⾦管理委
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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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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