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7 02:39: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臃肿的反义词)

⼈⾝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当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费、营养

费等都是应当赔偿的,其中医药费的赔偿标准,⼀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费、住院费

的单据或病历、处⽅认定。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

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医疗费

医药费的赔偿,⼀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医院,⼀般是指距离受害⼈住所或侵权⾏为发⽣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的,⼀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失误或有其他

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未获准擅⾃另医院的费⽤,⼀般不予赔偿。

受害⼈重复检查同⼀科⽬⽽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次的检查费⽤,但医院确需再⾏检查的除外。如

检查结果不⼀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均应认定。

受害⼈擅⾃购买与损害⽆关的药品或其他疾病的,其费⽤不予赔偿。

受害⼈确需住院或观察的,其费⽤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与损害⽆关的疾病⽽延长

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进⾏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的费⽤,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的费⽤赔偿外,对尚需继续的费⽤,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

者经调解双⽅达成协议的,可以⼀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在结束后另⾏起诉。

⼆、误⼯费

受害⼈误⼯⽇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的实际误⼯⽇期少于休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期认定;实际误⼯⽇期多于休明的,⼀般应当根

据休明认定。

受害⼈确需休养但⽆休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包括⼯资、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种的补助费。

奖⾦,以受害⼈上⼀年度本单位⼈均奖计算,超出奖⾦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

受害前由于⾃⾝原因⽆奖⾦收⼊的,其次奖⾦不予计算。

受害⼈⽆固定收⼊,或者受害⼈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商户的,其误⼯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前⼀年的平均

收⼊或者当地同⾏业、同⼯种、同等劳动⼒的平均收⼊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依法从事第⼆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员的,其误⼯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持。

受害⼈⽆劳动收⼊⽽要求赔偿误⼯费的,不予⽀持。如果受害⼈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法从事

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的实际收⼊⾼于当地居民平均⽣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费

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受害后的⽣活⾃理能⼒,⼀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活确实不能⾃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员⼀般设⼀⾄⼆⼈,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员有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员⽆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到所在地医院或者必须转院的,其本⼈和必要的护理⼈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般应以公共电()车、⽕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

不便或当地⽆上述车()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

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的受害⼈,因医院⽆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

的交通费⾼于住宿费的,其本⼈和必要的护理⼈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受害⼈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品作为辅助的,其费⽤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六⼗的⽐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

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品,⼀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赔偿⾦

侵害他⼈⾝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的程度分为⼗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

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费与残疾赔偿⾦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为界,之前由侵害⼈赔偿误⼯费,之后由侵害⼈

赔偿⾦。

九、残疾⽤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者的年龄、我国⼈⼝平均寿

命、器具使⽤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

丧葬费,⼀般包括运⼫、⽕化、普通⾻灰盒和⼀期⾻灰存放等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为地的丧葬费标准⽀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增加的费⽤,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办丧事增加的费⽤,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

因侵权致⼈死亡的,应当⽀付死者家属⼀定数额的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配收⼊计算,赔偿⼆⼗年。死者满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岁减少⼀年;

七⼗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活费

依靠受害⼈实际抚养的⼈,是指受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其他⽣活来源的⼈。

依法应当由受害⼈抚养的⼈,在受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在受害⼈受害后⾄⼈民法院

裁决前丧失了⽣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付必要⽣活费的,应予⽀持。

受害⼈⾄⼈民法院裁决前出⽣的⼦⼥有权要求侵害⼈⽀付必要的⽣活费。

受害⼈是唯⼀抚养⼈的,侵害⼈应承担依靠受害⼈实际抚养的⼈的全部的必要⽣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侵害⼈

应承担受害⼈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的必要⽣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抚养到⼗⼋周岁。对⽆劳动

能⼒的⼈抚养⼆⼗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年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

⼈抚养五年。

⼗三、抚慰⾦

精神损害抚慰⾦是因侵害⼈的侵权⾏为给受害⼈造成⾁体痛苦或⾝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或受害⼈的近

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种经济补偿⽅式。精神损害抚慰⾦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具体数据还需参考各省、⾃治区公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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