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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请求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为本人抚养的,是否应该请求法院变
更财产分割协议
【案情介绍】:
张某和余某1993年10月16日结婚,张某于1998年9月15日生一女小余某。
双方于2003年7月3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34英寸彩电、新科柜机各1台、桑塔
纳轿车1辆归被告所有,轿车为贷款所购,余某承担所有的债权和债务。21英寸彩电、
格兰仕挂壁空调、三菱冰箱及小鸭洗衣机各1台归原告所有。小余某由余某抚养,张某
余某共同承担小余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私房两层,余某给付张某折价款8万
元。 2003年11月17日,张某向余某出具收款8万元的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今
收到余某现金8万元整,此款作为本人与其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的房产分割本人应得的
全部款项。本人在收到此款项后3日内搬出过街村172号,本人与余某发生的房产分
割问题就此了结,此后双方互不追究。离婚后,余某在2003年12月23日,带小余某
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被鉴定人余某与小余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被告将
小余某送给张某抚养,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张某余某离婚后,就子女抚养关系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以根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通
过诉讼或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但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
割等内容。张某称余某诉讼变更小余某的抚养关系,导致余某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
原离婚协议也就无实际意义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
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诉讼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致使原告同意协议中明显存在的不公平分割财产的
特定事实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再按以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对原告来说显
失公平,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也应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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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2:1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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