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如何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种
违约金: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效劳期违约
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
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
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任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
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任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
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那么劳动者不算违
约。
如今来说说各种情况:
一。劳动者自动辞职的。
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需支
付违约金,假如上述第2点,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金后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假如没有上述情况,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就是合
同里约定了也无效。
二。由于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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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需支
付,有第2点的按一的做法。
三。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点按一的做
法。
四。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
A)08年前局部从入职到2023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
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一年部份按一年计
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
工资为基数。
B)08年后局部从2023年1月1日开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
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缺乏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
月,超过6个月缺乏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
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假设平均工
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C)假如没有提早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
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
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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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假如违法解除合同,就是没犯什么大错误,单位提出裁
员,而与你协商不一到的,A,B项双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二十五解读违约金 理论中很多用人单位
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
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
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合
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的违约金。
违约金,亦称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
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
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
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
惩罚性违约金。
违背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背劳
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
益的角度: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书签订时,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会谈才能不对称
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附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
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参加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
迫于生计不得已承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
正当影响。二是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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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
种原因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不菲的违约
金,有无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
福利待遇或承当保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
动者职业稳定性期待提早辞退,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
定,劳动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显失公平。三是劳动者具有劳
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
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那么。我国劳动
法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那么,劳动者有
权即时辞职。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当
然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机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
业自主权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根本____之一,在权利
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应的权利。综上,假如用人
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当保守商业机
密的竞业制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早
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
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根底,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此
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缺乏。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机密事项和效劳期
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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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效劳期条款,劳动
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
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就劳动合同期限
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合理性。劳动者干一
天的活用人单位付一天的钱,违约金原那么上对普通劳动者不
适用。
有的观点认为,企业高管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
对象。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用的制度
安排,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伴随着劳动者分层、分化进
程,一样作为弱势体施以倾斜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保
护,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首先,一方面,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代表着企业与普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企业也要
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们
本身就是企业的代表,因此总是会出现他们自己与自己订立劳
动合同的怪异现象(局部存心不良者甚至可以利用这样的便利
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其二,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职责
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又可以像普通劳动者一样
获得相应倍数的加班工资,甚至他们中的局部人还很乐意利用
有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自我加班以获取超额利益;第三,他
们中的一局部人即便不胜任工作,不能实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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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企业也不能直接将之辞退(局部存心不
良者甚至可以以自我辞退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辞退的事实,以牟
取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又和普通劳动者一样,
享有不受制约的辞职权而无需承当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不一
而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用者之间更具有平等彩,因
此,对这一体,应当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
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
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
员等核心员工,除了涉及保守商业机密事项、效劳期事项外,
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等事项约定违约金,我国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立法有一些不一样的规定,从地方
立法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否认型立法。例如上海、
江苏、浙江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
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背效劳期约定和违背保守
商业机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对劳
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二种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
京、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明确规
定,劳动合同可以就劳动者提早解除合同或者违背劳动的期限
等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三种是空白型立法,与劳动法一样不作
规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导致的结果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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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没有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但无论是我国
的劳动法还是何种类型的地方立法,有一点是一样的,即在劳
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没
有因劳动者的分层而作不同的规定。
就业协议违约金
签订三方协议考前须知
1.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
自行终止。
2.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
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
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3.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
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
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
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
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4.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
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
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5.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局部允
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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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
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
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
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当相应
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
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当法
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
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7.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
安康状况。
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
8.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
背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根本原那么: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
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才能;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
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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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
程度、实际收入程度、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
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劳动合同中该不该设立违约金 辞职需付违约金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
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
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
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
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展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
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
至2023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
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拟清闲。而小
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
能的进步不利。于是,经过一番考虑,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
他于2023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
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
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可以为公司带来更
大的经济效益,便回绝了小杨的辞职恳求。但小杨坚持要走,
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早解除劳
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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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责任的承当。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承受。于
2023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
额,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
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
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然而,小杨事后越
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
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
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
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
的3000元违约金。公司那么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
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承受违约金作
为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当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
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
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
予承受。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
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
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
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
小杨恳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缺乏,不予支持。违背合
同判赔偿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
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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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
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进展
了规定。近几年,在理论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和
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越来
越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劳动
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劳动
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进一步的讨
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任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
规中对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作了明确规
定。比方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以下情形:〔1〕
违背效劳期约定的;〔2〕违背保守商业机密约定的。违约金
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杨
违背了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假如小杨和公司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了假如一方违背合同,那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小杨违背合同的约定提早解除合同,是属于《上海市
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背效劳期约定的情形,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学者争鸣在关于
我国将来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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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这个问题上根本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合同双方可以约
定违约金条款,如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尤
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能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的作用。也有学者
认为:应规定答应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在
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
违约金的详细数额、幅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
利。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
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当的经济责任条款。还有学者
认为: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
款等等。另一派观点主张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违约
金条款不应载入劳动合同中,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不当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预定违约金是不太适宜的,尽管违约金或
损害赔偿预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许的,但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
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被制止。还有学者认
为,目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理论中可以起到约束双方遵守劳动
合同的作用,在理论中大量的劳动合同也设立了约定违约金的
条款,已经成为违约方承当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
然也存在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当等问题,但是目前劳动合同中违
约金条款出现的一些问题,乃至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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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法律制度开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通过
制度本身的不断开展与完善而加以克制。更多的相关合同范
本:北京市建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翻译保密合同(二)员工商业
机密保密协议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法无权内容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按照法律规
定有权施行、拘留等行政处分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
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等强迫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
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展。
x.企业规定对员工无根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背规章制度的职工
进展的权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xx6
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
处分权的根据不复存在,假如企业仍将作为对员工的惩办
方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分的根据,
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
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
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
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形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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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
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
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展标准。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
完善的制度进展标准: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
中设置全勤奖来进展有效管理:假设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那
么可享受全勤奖;假设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
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局部全勤奖。其
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
违纪处分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假设每人每月一次
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
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背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
的绩效考核制度进展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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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
晋升、工资、奖励等。
劳动合同期未满调动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张某,男,30岁,某机械厂工人。被诉人:某
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机械厂厂长。被诉人在申诉人
提出调动时,要求申诉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否那么不予办
理调动手续。申诉人于1995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被诉人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要求
被诉人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调查过程1.申诉人提早解除与
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行
为,申诉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并与被申诉人协商解决,解除
劳动合同事宜。2.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
约金,应当予以维持。调查结果1.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申诉人应当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经历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
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违背
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
小,予以赔偿。这两个规定确定了违背劳动合同者在给对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申诉人于1992年3月18日与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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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的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缺乏三年的
时候,申诉人以工资较低提出调开工作,解除合同。被诉人的
工资较低的理由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在签订劳动合同
的时候,工资问题应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主要内容。合同
既然签订,说明在合同签订时申诉人对于工资支付问题没有异
议。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工资在内的各种条款应当得到实
在地履行。同时,工资较低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
同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向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在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这里,不能支付劳动报酬和工
资较低不是同样的理由。无疑,申诉人的提早解除合同,将给
被诉人的消费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所以,在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被诉人有权利要求赔
偿。违约金只是其中的一种赔偿方式。本案涉及的另一问题是
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在理论中,支付金额的核算并非易事,尤
其是很难核算劳动者一方的违约金的数额。因此,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在协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双方违约金的核算方式以及包括的工程作严格的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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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旦发生争议,按照实际的损失核算。此案中,违约金是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以一定数额确定下来的。更多的相关
劳动合同公司员工保密合同员工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北京市建立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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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58: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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