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每年上半年,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
报刊上披露其年度报告。我国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有什么样的要求?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股民损失
的,法律上有哪些处理规定?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
《证券法》第61条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
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披露方式的要求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报纸上,并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
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三)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要求
第 1 页 共 4 页
年度报告应如实陈述公司现状,全面披露公司一年来的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依据《证券法》及《内容与格式》的规
定,年度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
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
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
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及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不当而产生的对股民的民事赔
偿责任
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披露要求,对股民
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
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
第 2 页 共 4 页
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
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证券法》要求,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
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
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
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
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
披露要求,造成股民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承销的证
券公司、上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相关中
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第 3 页 共 4 页
作者: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童朋方 来源:《中国经济
时报》
第 4 页 共 4 页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5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89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