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韩语入门教程)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每年上半年,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

报刊上披露其年度报告。我国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有什么样的要求?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股民损失

的,法律上有哪些处理规定?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

《证券法》第61条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

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披露方式的要求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报纸上,并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

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三)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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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应如实陈述公司现状,全面披露公司一年来的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依据《证券法》及《内容与格式》的规

定,年度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

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

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

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及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不当而产生的对股民的民事赔

偿责任

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披露要求,对股民

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

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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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

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证券法》要求,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

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

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

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

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

披露要求,造成股民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承销的证

券公司、上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相关中

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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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童朋方 来源:《中国经济

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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