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缴费说明书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
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
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
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
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
3.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
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
5.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
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
6.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
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7.办理退款的手续
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
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
据》复印件。
8.专利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可以减缓的费
用包括五种: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
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其他费用不予减
缓。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收入状况,
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9.年费的缴纳
(1)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
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
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
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
纳,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 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
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
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10.滞纳金的缴纳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
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
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
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
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2) 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
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
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
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
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
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11.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
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
缓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12.“专利年度”概念
(1) 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年度授权,第年即为授权当年,
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 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
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年度。
13.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
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
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
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
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
用标准)。
(2)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
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
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这些信息在以后
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3)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
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
处。(传真:010-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
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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