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12期通知书
【篇一:重庆公租房申请最新指南】
重庆公租房申请最新指南
导读:公租房申请人员请先浏览红字体部分,如有疑问再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
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
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
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
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
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
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政策放宽了)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
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
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1、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
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
向社会公布。
2、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
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
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
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
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
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2、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
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
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材料(新政策放宽,详细材料看第四条)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婚姻
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
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
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
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
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
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
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申请方式及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
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
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
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
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
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
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
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
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
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
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
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
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
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流程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
——摇号配租——签约入住。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
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
交书面材料。
(一)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
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
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申请表;其他人员填写白
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
载: .cn/
2、 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
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未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
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
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
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配租
1、 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 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复审
【篇二:重庆公租房廉租房相关政策】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
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
号)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
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
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
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
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
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
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
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
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
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
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
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
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
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
(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
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
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
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
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
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
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
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
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
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
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
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
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
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
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
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
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
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
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
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
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
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
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
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
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
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
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
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
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
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
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
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
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
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
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
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篇三: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公示】
公 示
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考入
我单位,无住房,现申请政府(公租房/廉租房)一套,公示期为
_____年 ____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月 ___ 日,在公示期限内若
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反映和举报,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联
系人:__________ 我单位将根据反映和举报情况予以核实后进行
初审。
特此公示!
(公章) 年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0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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