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
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
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
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
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
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
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
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
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
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
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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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
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
标准执行。
(四)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
行法官审判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
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
的关怀。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
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国人部发〔2007〕
106号)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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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
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检察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
察官等级的在职人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
津贴标准。各等级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
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
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
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
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
级检察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而相应
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
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 检察官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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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取消等级的,其检察官检察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检察官等级或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从晋
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检察官等级对应
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 检察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
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
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检
察官的关怀。为保证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
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切实做
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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