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修改前修改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定
(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
以法释〔2001〕3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
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的决定》修正)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
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
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一、当事人举证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
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料。
(删除)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
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删除)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
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
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
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
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
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
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删除)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删除)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
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
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
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
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
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
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
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
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
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
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
的,不视为自认。
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
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
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
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
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
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
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
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
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
构成自认。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28: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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