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重要是刑罚)法律规范总和。刑法可以
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
某一事项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罪刑规范。国内当前附属刑
法普通只是重申刑法典内容,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特别规定。
(二)刑法修改
国内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当前,国内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要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决定》,即增长、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
定刑
(三)刑法构造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某些。
(五)刑法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
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均有重要参照价值。
按照解释办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依照刑
法用语文义以及普通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解释办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因素、理
由、沿革及其她有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解释办法。论理解释普通是超过
刑法字面含义,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而,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
论或者得出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干合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合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含义及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原则,其典型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罪刑法定原则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
个刑种如何合用以及各种详细罪详细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法定
和刑法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惩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必要依照刑法定罪惩罚,不得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也就是四个规定。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
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
实体合法程序原则等。
【注意】请注意对派生原则限制:
(1) 不是彻底禁止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 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
(3) 不是禁止一切法律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这三个限制阐明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是民主与自由,其重要作用是保障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内刑法中确立
修订《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合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内宪法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它是指合用法律平等,
而不是指立法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
指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轻重相适应。它是关于量刑基本原则。
它法条原文是:“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
义是:刑罚轻重,不但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并且应当与其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国内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容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
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是报应观念,规定刑罚轻重与犯罪行为法
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是防止观念,
规定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详细规定
三、刑法合用范畴
刑法合用范畴也称为刑法效力范畴,涉及刑法在空间上效力和在时间上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
2.管辖原则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存地采用普遍管辖原
则。
3.分述
表1-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 合用对象 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1)犯罪行为或成果有一项发生在国内境
原则 罪 内,就视为在国内境内;
(2)任何人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国内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境内。
权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属人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必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原则 犯罪 和国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保护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必要(1)根据犯罪地法律和国内法律均
原则 犯罪 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2)外国人 刑。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或公民犯罪
普遍管辖(1)国际罪行 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原则 (2)国内订立国际公约承诺
承担管辖义务
从此表可以清晰看出,各管辖原则之间并不冲突。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6条)
◆合用条件:在国内领域内犯罪。这是关于空间效力基本规定。只要在国内领域内犯罪,
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国内刑法管辖;
◆“领域”涉及国内领陆、领水、领空,国内航空器和船舶;
◆犯罪行为或成果有一项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在国内领域内犯罪;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按国内与有关国家订立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
列车最初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地铁路运送法院管辖。因此,并不是都由国
内法院管辖。
(2)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7条)
◆ 合用条件:国内公民在国外犯罪;
◆ 国内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无论罪行轻重,一律合用本法;
◆ 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合用本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如下有期徒刑,可
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
◆ 合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国内国家和人民犯罪;
◆ 必要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
◆ 必要属于按国内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
◆ 合用条件:国际公约所规定国际犯罪:如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实行恐怖活动
罪等;
◆ 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只要这样犯罪嫌疑人出当前国内领域内,国内就应当对其行使
刑事管辖权;
◆ 其成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在国内起诉,合用国内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二)刑法时间效力
国内刑法实行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只合用于未决犯,即判决或裁定尚未拟定。不得依照新法更改已生效判决、裁定。
(2)从旧兼从轻。以合用行为时法律为原则,只有在新法不以为是犯罪或新法所规定刑罚
更轻时,才合用新法。
(3)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合用新法。
第二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且违背刑法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行为。它具备三
个特性:
1.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这是犯罪本质特性。
2.刑事违法性。犯罪必要是国内刑法所明文禁止详细行为。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合用刑罚前提,刑罚是犯罪法律后果。如果一种行为不应受
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二)犯罪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分类。自然犯是指明显违背伦理道德老式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故意
杀人等。法定犯是指没有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当代型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内幕交易罪等。
“法定犯”意思是说“(本来不是犯罪)由于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也是相对比较重要一种分类。亲告罪是指告诉才解决犯罪。《刑法》
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解决,是指被害人告诉才解决。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
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国内刑法规定亲告罪有5种:
(1)诽谤罪、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侵占罪。
除了侵占罪,其她罪都是相对亲告罪,即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如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变成非
亲告罪(由检察机关公诉),只有侵占罪在任何状况下都是亲告罪。
【注意】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三、犯罪构成理论概说
(一)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要具
备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整体。这一概念阐明犯罪构成具备下列特性:
(1)犯罪构成具备法定性。
(2)犯罪构成具备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是一种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诸要件构成系统。其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
序,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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