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重整方式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7: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poeces)

破产预重整方式

理论背景

预重整制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根据企业的营运价值分

析重整成功的可行性,通过庭外积极地自行协商谈判形成庭外重组方

案后,进入庭内重整程序并获得人民法院快速审查批准,被赋予法律

执行力的一种程序设计,是现行破产重整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选择路

径”。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

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

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预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将重整程序中的部分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

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订、表决和通过等)前移至重整申请之前、

司法程序之外进行。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危困企业拯救机制,其价值优

势在于,“通过非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

法干预的结合,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时间,实现债权人、债务企业、

担保企业等各方价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困境企业的自救,实现效率

与公平的双重价值目标”

预重整制度最早源自美国破产实践。在我国经历了从实践到纸面、

地方到中央的发展过程。2013年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

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对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已经开始尝试运用预重整制度。2018年《破产会议纪要》要

求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这是对预重整实践探索

成果的肯定,也为预重整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民会议纪要》则进一步强调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

法律实务

《破产会议纪要》22条规定:“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

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

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

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九民会议纪要》115条规定:“继

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

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

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

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

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

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通过上述规定来看,预重整是指当

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

整方案,并将重整方案作为进入重整程序后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依据的

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预重整结合了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优势,

将庭外重组向后延伸至重整程序,同时也把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制

订和表决以及债务人信息披露、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程序向前移动至重

整程序之前,通过将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衔接的方式,更能提高重整

成功的可能性。

(一)预重整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对预重整及预重整的条件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仅在《破产会议纪要》第22条、《九民会议纪要》第115条中

对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

制度效率进行了概括性表述。目前一些地区通过制订人民法院审判指

引的方式对预重整的条件、期限、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规定,例如深圳中院通过出台《重整工作指引》的方式对预重整进行

了规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1. 债务人企业需要安置的职工超过五百人的;

2. 债务人企业涉及的债权人两百人以上的;

3. 债务人企业涉及超过一百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

4. 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

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二)预重整的情形

预重整是介于传统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的重整模式,实践中我国

的预重整制度按照预重整的时间顺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庭外预重整

此种情况,通常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自行谈判

形成重整方案,之后再由债务人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法院批准

后按照此前形成的重整方案执行并终结。该类型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有四川德阳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2.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后的预重整

该情形下,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在此阶段进行谈判并完成预重整

方案,条件成熟时再提出重整申请,由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北京能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是该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3. 作为法庭内重整前置程序的预重整

该情形一般采取提前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

先进行预立案,经听证作出初步判断,认为债务人有重整价值,有重

整希望,投资人有足够重整意愿,则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先行指定管理

人,而不同时裁定受理重整。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把程序内应进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工作全部提前到预重整

阶段,由法院主导预重整程序,管理人负责具体事务。深圳福昌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就是该情形的成功案例。

相关依据

1. 《破产会议纪要》第22

2. 《九民会议纪要》第115

3. 深圳中院《重整工作指引》第三章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4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84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