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
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体现在辩护活动的工作原则和权利、义务上。
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体现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进
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率、经济等方面。文章最后还就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了自
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律师 辩护 地位 作用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and some problem
which should be pay attention
Abstract:
Lawyer defense is the core of the defense system. This thesis uses the angle of
lawyer defense to discuss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a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The lawyer hasits
independent statu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which was embodied in the defense as activities
the principl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the lawyer’s effec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materialized in the maintenance of criminal suspects,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the accused, and advance the Criminal go on justice and smoothly, also promote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fairness, efficiency, economy. In concluti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point of
view with what a lawyer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ssu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 words:
lawyer criminal litigete station effect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
据该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依
法介入诉讼。根据介入阶段的不同,律师主要充当着两个角:一、是作为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
刑事诉讼的诉讼结构和诉讼任务来看,律师辩护较之律师代理作用更大,是律师在刑事诉
讼中的主要作用。
[1]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指控的一部或全部,以说明被告人
1
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从无罪推定的
角度出发,就必须有辩护作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不受非法侵犯,通过辩护使
公、检、法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不
枉不纵。因此,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特别是《刑
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和保护,是为了通过寻求法定司法程序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
的目的。所以,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而顺利进行起着
[2]
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
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权接受法律援助,由人民法院指
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依产生的途径不同,可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其中委托辩护的,被委托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指定辩护依不
同法定情形又分为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无论是何种指定辩护,律师都是唯一的
被指定对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
不能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难以行使辩护权利。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什么诉讼权利,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
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罪轻还是罪重,因此,大多数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自行辩护是完全被动的,没有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介入,难以
达到维权的目的。而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则因不能提前介入,不能享有调查取证等重
要诉讼权利,会见权等也受到限制,且一般是因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工作、生活等
方面关系密切而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所以他们参加诉讼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辩护经验都
显得先天不足、力不从心,因此,介入诉讼只能是蜻蜒点水作用不大。而辩护律师既有丰
富的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地了解案情,运用其积累的辩护经验和
技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发
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律师辩护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
[3]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
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
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
护律师权利的限制。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
[4]
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
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
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
2
刑事诉讼的进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
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
人员,他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
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
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决定
着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正确认识和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对刑事诉讼实践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意义。律师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辩
护职能,虽然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辩护律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律所
限,律师也无上诉权、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反诉权等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重要诉
讼权利,发现错误判决也不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那样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但是
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
[5]
体现在: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要求辩护活动具有独立的工作原则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
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履行辩
护职责,既不受司法机关的权利的非法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约束。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操纵、指使,
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辩护,是律师依据自己对证据的判
断、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
法权益。在辩护活动中遵守以下工作原则:依据法律原则;忠于事实原则;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虽然辩护权是基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
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律师一旦取
得辩护权后,就可以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这项重要诉讼权利。而无需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同意。其辩护活动的依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只受其法律义务和律师执业道德与
执业纪律的约束,它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意要求的约
束,既不是“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完全代言人。因此它要求律师
基于案件的事实上行使辩护权,维护的是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要求律师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对律师有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律师
则有权拒绝为其辩护。同样,辩护律师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也不受司法机关的非
法干涉。虽然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配合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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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强调的是律师对司法机关制约的一面,这就要求律师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不畏强权、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负责。当律师发
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既使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律师基于其执业道德,除
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也只能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角度考虑,而不
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辩护律师履行的辩护职能,在性质上与公诉人履行的控诉职能是相对的。辩护律师履行辩
护职能是针对控诉,从事实和法律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或对控诉作出辩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
中,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都享有提出物证书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
证、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
意志约束。在法庭上,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但是,律师如何进行
辩护,取决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辩护策略,发
表辩护意见,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左右。
[6]
(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一旦依介入刑事诉讼,则享有与行使辩护权、履
行辩护职能有关的一系列权利。
(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
以接受其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资料。这里的诉讼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
有关处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侦查终结报告书、
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材料是指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法医鉴
定书、微量物证鉴定书等等。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的材料。经检察机
关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此外,对于公、检、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应该回避的司法人员
没有回避的,有权申请回避。
(3)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包括: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
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警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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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在征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
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在享有
广泛的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当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派
后,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第二,律
师对于在履行辩护义务中所接触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的
义务。第三,在履行律师职责时,辩护律师有遵守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的义务,尤其
是在参加法庭审判时,有必须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第四,律师在工作中,不得有干扰司
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的行为,特别是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等活动,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律师惩戒的规定处理。
[7]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
了侦查阶段。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在于利用其法律知识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权、健康权和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律师在侦查阶段起着以下作用:
1、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一般公民,他们缺乏法律
知识和诉讼经验。所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他们都需
要进行法律咨询以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自我保护和自我辩护的意识和能力。律师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既包括程序法律知识方面的咨询,也包括与犯罪嫌疑人所涉
罪名有关的实体法律知识方面的咨询。并主要侧重于以下两方面,一是要让犯罪嫌疑人知
道其所享有诉讼权利,以及如何依法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如律师应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
向侦查机关及时知悉自己被指控的罪名;有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的,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
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并有权申请补
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拒绝没有合法证件和未经合法手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
查行为等。律师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的以后各阶段随时有权委托律师或其
他有关人员为其辩护;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辩护人的关系等。二是要告知法律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从犯、法
定刑事责任年龄等有关方面的规定,让其在侦查阶段就能采取相应的对策,帮助侦查人员
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代理申诉和控告。主要是代为向有关机关真实反映该案案情,提供犯罪嫌疑人无
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对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索贿、报复陷害等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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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使这些行为得以及时纠正。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及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以维护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通过在押犯罪嫌疑
人向其了解案情。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受聘律师如发现侦查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也是律师在侦查阶
段的作用。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明显增大诉讼权利明显扩大,依法享有围绕辩护工作
收集证据材料的重要诉讼权利,即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这一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
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等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程序性
文件。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文书。诉讼
文书的查阅,可以帮助律师审查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行
为进行监督;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查阅、复制,则可以帮助律师掌握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重
要证据材料,为律师从总体上分析案件了解事实,收集证据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调查取证权也始于该阶段。
当证据材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
重的作用,但证人又不愿意配合或律师无法收集材料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该证据。可见,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证据调查权和申请调
查权,上述权利是律师辩护的前提条件。因为纵观刑事诉讼全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发现、
收集证据、展示、质疑证据、确认、运用证据,以证明、推理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
过程。律师通过上述权利的行使,可以让律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特别是能够证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为进入审判阶段作充分准备。
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律师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形成的辩护意见,
在与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时也往往容易被认同和采纳。有些案件,如那些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争取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明显辩护效果的范
例。
(三)法院审判阶段
。
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大多产生于此,故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
心。因此,律师在这一阶段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以往陈旧的庭审方式中,审判人员与公
诉人在实质上共同行使控诉职能,律师的权利十分有限,法院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现象
较为突出。律师辩护仅仅是作摆设、走过场,作用微乎其微。改革后的庭审方式使控、辩、
审三方成为刑事诉讼的三大支柱,审判人员以居中裁判的身份主持法庭审判,其审判职能
与公诉人的控诉职能各自独立,相互分离。控、辩双方在庭上充分示证、质证,相互辩论,
6
各显其能,审判人员以此调查案件事实,并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正确适用
法律作出判决。无疑,改革后的庭审方式给律师辩护带来了无限生机,也使辩护律师有了
一个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大显身手的法律平台。尽管控辩双方在力量对比上
还存在失衡,但律师出庭辩护,因法律知识的丰富,诉讼权利的广泛,辩护技巧的熟练以
及对其证据的收集与识别、证据的运用、对案情的分析和把握等综合能力较强,所以庭审
中辩护律师仍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及无法比拟的优势。律师往往能就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情
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朝有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方向发表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辩
护意见,使法庭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正确定罪量刑。由此可见,
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体现在律师通过参加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切实维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人民法院冤假错案,以及减少司法机关的讼累。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履行辩护职能,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进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率、经济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和作用。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实施,无疑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带来了
勃勃生机。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
面的问题: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
公安、检察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诸如数字计
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
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
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
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察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
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
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
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
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察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
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
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
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
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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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
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
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出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
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
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
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
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8]
(五)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严格依法执业,不要曲解法
律,以迎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的不合理要求。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恪守执业理念和执业纪律,
自重自爱,珍惜自己的执业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不得
为迎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而曲解法律,更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违背事实、践踏法律,而
使自己丧失信誉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9]
(六)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证罪的不合理规定成为律师辩护的绊脚石,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防范执业风
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加剧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失衡. “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和妨害作证”的行为,毋庸置疑,能够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律师,在案件的
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和检控方接触证据和证人的机会要远远多于律师,但《刑法》第三
百零六条仅仅规定了律师的伪证罪,却不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伪证罪使控辩双方地
位不平等,从而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但重要的是律师自身要具有良好的执业自律意识
和风险防范意识。
[10]
(七)对于那些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对律师作用存在偏见抵触情绪较
高,并给律师执业制造障碍、非法干涉甚至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办案人员,既要据理力争
讲究原则,又要把握分寸注意策略.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从实
践上看,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律师辩护的偏见,加之法律上的歧视,使得辩护律师该辩的没
法辩,法官对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该采纳的不采纳;更有甚者,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
非法追究律师刑事责任,律师因辩而惹祸上身。此时律师既要据理力争讲究原则更要把握
方法和策略,以免遭受“职业报复”。
[11]
我相信,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逐渐改革与完善,以及刑事诉讼实践的不懈努力,
8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所起的作用将会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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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2007-4-18
[9] 田文昌:《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1期第9页
[10]刘希贵:《律师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1页
[11]实现辩护权与控诉权地位平等的设想,, 2007-4-2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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