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起保险案件有关
问题的批复
⽂号: 公经⾦融[2009]248号
颁布⽇期:2009-09-14
执⾏⽇期:2009-09-14
时 效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部门规章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保险(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豫公经[2009]2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
后,现批复如下:
1998年11⽉27⽇最⾼⼈民检察院《关于保险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为⼈已经着⼿实施
保险⾏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前对“情节严重”尚⽆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
国太平⼈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为已涉嫌保险罪,根据最⾼⼈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规定,应予追诉。
此复。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9.1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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