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保、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9: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美国大学最新排名)

张桂保、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2)13民终12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桂保;张学志

【当事人】张桂保张学志

【当事人-个人】张桂保张学志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师立康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桂保

【被告】张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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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桂保撤回上诉。一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3:00:02

张桂保、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3民终12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桂保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

县人民法院(2021)1326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保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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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桂保撤回上诉。一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李晓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亚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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