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保、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2)豫13民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桂保;张学志
【当事人】张桂保张学志
【当事人-个人】张桂保张学志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师立康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桂保
【被告】张学志
1 / 3
【本院观点】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桂保撤回上诉。一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3:00:02
张桂保、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民终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桂保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
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6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保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桂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2 / 3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桂保撤回上诉。一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吴 霞
审 判 员 李晓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罡
书 记 员 宋亚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1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80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