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
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12.27
• 【字 号】北政办〔2017〕221号
• 【施行日期】2017.12.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
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北政办〔2017〕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
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批复》(桂编〔2017〕
43号)精神,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已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单位及划转事项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
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
术监督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24个部门实施的232
项行政许可事项(含原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但由部门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划
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详见附件1)。
二、划转移交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事项划转的部门及单位要将相关行政许可权移交
市行政审批局。移交前受理的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未办
结的,将相关受理资料等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并作出书面说明,做好业务交接。审
批档案资料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做好移交工作。
2018年1月2日开始,正式启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
各部门(除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
业机械化管理局等保留有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外)审批专用章一律交市行政审批
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封存;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整合本部门审批职
责,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
批;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纳
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管(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行政许可权移交后,涉及审批前的报名、培训、考试、技术审查等相关
工作,仍由原业务部门承担,以确保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按照自治区政务
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要求,原业务部门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要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集中办理,以方便众办事。
(二)各业务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新情况
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培训
通知,要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安排人员参加。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市行政审批
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业务部门转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情况,便于业务部门对办
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今后,上级下放我市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
上由市审改办行文明确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
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
(三)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
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位、失位;在监管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
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
政审批时,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专业和技术支持,并配合做好行政审批的联合勘
查、验收、评审以及检验、检测、检疫等工作。今后,国务院、自治区明确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所需专家评审、现场勘验、业务培训及网络
建设等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五)各相关业务部门本着方便企业和众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物价部
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费用,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六)各有关部门要与市行政审批局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
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产生的工作疏漏。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4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79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