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 进一步落实银
行账
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工作开展,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
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及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
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
行办
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
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 核对或查询相关
个人
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所记载的姓
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发证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联网核查的方式:
(一)在核心业务系统使用相关交易进行联网核查;
(二)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三) 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链接登
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 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
在办理以下银行业务时, 如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
出
示的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
1
、建立客户信息或修改重要客户信息(包括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
人等)。
2
、开立或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通账户时进行联网核查)等。
3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开立信用卡账户、理财账户、基金账户、
代发工资账户等)。
4
、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对于使用一本通的个人存款账户,只需在开立一本
(二)支付结算业务:
1
、现金业务:个人大额存现、取现业务等。
2
、汇兑业务:如收款人要求提现的个人现金电汇来账业务、个人现金电汇
业务、个人大额汇划业务等。
3
、票据结算业务:持票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银行汇票兑付业务;持票人
为个人办理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业务; 申请人为个人的银
行汇
票或银行本票未用退回业务;个人现金汇票及现金本票的兑付业务;旅行支票、
个人支票业务等。
4
、其他柜台业务:如提前支取、修改或撤销阳光卡代理理财协议、对私理
财业务开立、开立存款证明或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事后补换卡领卡、 附属
卡级别
调整、卡解锁、重要空白凭证出售、挂失及解挂、增加或修改支付条件(如凭证
支付条件修改、重置密码、电话银行签约等)、基金业务、利换金业务、网上银
行开户及变更维护、个人结售汇、西联汇款等。
(三)其他业务: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核对身份证的业务。
以上业务种类中允许代办或授权办理的,除核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储户的身份证外,还应核查被授权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
为加强内部管理,各分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及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
在以上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 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 应当
场联网
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不需当场办结的, 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
核查
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同一营业网点 (柜员)如当天在办理银行业务时, 已对相
关个人
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且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 在为其办理后续业
务时
可以不再进行联网核查; 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
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 对于业务制度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 营业网点经办
人员
应按规定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以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代替。
第八条 柜台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时, 除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
息进
行联网核查外, 对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业务的, 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鉴
别仪
对该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别。
实时,客户提供的身份证确属虚,应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
第九条 营业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核
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如发现客户以虚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
办理其他业务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业务处理细则
第十条 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与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 经办人员可按相关规定
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
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经办人员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
证为虚,经办人员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核查结果为身
且无法 份证号码不存在、 身份证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
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的, 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
理业务,应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
一 单位账户业务
对于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账户业务的, 应暂停办理业务, 将核查结果明确
如经进一步核实属 告知客户, 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真伪进行进一步核实。
真实证件的, 应留存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如经进一
步核实其身份证确属虚, 应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如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
还应通知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
二 个人银行账户业务
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办理业务。
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营业网点继续办理业务
的, 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客户的 (如、 通讯地址等,
下同),并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的真伪做进行进一步核实。
如进一步核实结果为确属虚,应立即在核心系统中做强制备注信息,
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
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 还应及时采
取恢复原状、 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 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构报告。
()
三 支付结算业务
1、
、 对于客户办理的挂失业务,应先办理挂失,做好相关登记,再进行
进一步核实。 但解挂业务必须在该客户身份核实或进一步核实无误的情况下, 方
可办理。
2、
对于增加及修改支付条件、个人大额资金汇划和大额取现等风险较
大的业务, 原则上应暂停办理,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
份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 并根据进一步核实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以上业务如需继续办理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 审核同意并在相关凭
证签字后方可办理。
3、
其他业务可以视具体情况继续办理,同时在结算管理系统“其他重
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 要事项登记簿” 上登记未核实的情况及客户,
中以批 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
注形式记录。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进一
步核实:
()
一 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营业网点将相关证件(身份证、佐证
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联网核查核实行凭证的附件留存。
( )
二 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格式见附件),由客户持该证明自
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身份证属真实证件,客户持
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申请办理业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身份
证与“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一致后, 将回执复印件作为联网核查核实行凭证的附
件留存,可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项:
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 当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申请办理银行业务,
判别其身份证真伪时, 对于本年度高校入学新生, 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
学校录取通知书, 并核对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 对于高校在
读学生, 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学生证, 并核对学生证与身份证记记载的姓
同时留存录取通知书 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 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或学生证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如通讯地址、等),并在
办理业务后及时对身份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
第四章 业务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 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
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七条 我行核心系统提供联网核查业务的交易包括:【 单笔
5566
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 、 【 批量发送身份信息核对及反馈请求】 、
5571
【
5572
查询批量身份信息核对或反馈请求】 、 【 批量核对或反馈交易文件下载】 、
5574
【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维护】、
5570 5569
历史记录查询】。核心系统部分柜面交易已嵌入【 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
5566
照片】 交易并联动了二代证鉴别交易,可在办理柜面交易时自动调用,并可直接
获取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读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联网核查交易核实行中
“证件信息输入方式” 为 “手工输入” 的, 还应再使用 “ 二代身份证读取”
5581
交易对二代证进行鉴别。
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
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使用核心系统【 单笔核对身份证信
5566
息附照片】 交易进行身份核查, 应将核实行打印在内部通用凭证或相关业务凭证
上;凡以直接或链接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打印核查结果。 核实行凭
证或核查结果随传票一并装订保管。联网核查时,柜员应关注【 单笔核对
5566
身份证信息附照片】 交易成功后返回界面中的 “缺失项说明” 和 “证件到期提示”
、
“身份信息核实结果提示” , 对于信息不完整或证件已过期的客户信息应及时进
行维护。
第二十条 对于批量核查业务,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可使用公民身份信息
批量核查业务数据转换操作及传输平台,将批量核对(或反馈)的 文
件
转换为与联网核查系统匹配的文本文件格式, 将转换后的文本格式通过艾格玛设
备上传至图形前端 并将反馈核查结果下载本地并转换为文本文件。分行可通过
EXCEL
,
/ftp://10.198.211.231/ /
身份批量核查转换平台”下载公民 “ 下发 资源类文件
身份信息批量核查业务数据转换操作及传输平台程序及其使用手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进行核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心系统自动记录核
查标识。对于经过进一步核实的,柜员应使用【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
5569
史记录维护】交易将核查标识维护为“佐证核实”、“公安证明核实”、“系统
反馈核实”、“确认”或“二代证核实”。柜员可以使用【 联网
5570
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查询】 交易查询某个客户的最近核查时间及核查结果
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监管机构检查、事后监督、督导检查需要,可从影像系统
查询身份核查报表(报表编号 ),包括联网核查身份日志(按日)、分行联
26
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情况统计表(按月)。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 或通过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链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
业务系统操作, 应遵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
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连接失败、系统故障、
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 可采取委托分行辖内指定网点代理传真查
询、 以佐证核实、 二代证鉴别仪核实等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
性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营业网点在处理联网核查业务时,如果十分之一的联机交易
提交后超过五分钟、联机交易提交后的成功率低于十分之一,事发营业网点应该
立即向分行报告。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向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如遇个别营业网点发生系统故障,分行辖内其他网点或当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正常运转时, 分行应指定一家未发生应急事项的营业网点
作为应急事项查询机构,发生故障的网点可委托其他网点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故障期间办理的业务,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其他重
要事项登记簿” 进行登记, 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当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照片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 如能够判断客户
出示的身份证为虚或经进一步核实属虚, 营业网点应立即停止相关
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联网核查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中国光大银行柜台
业务应急预案》中“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
联网核查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
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
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经办联网核查业务时,应对各种情况认真甄别,
分别处理,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动辄叫客 户向公
安部电话查询的营业网点,人民银行将对此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联
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1 2 3
、相符; 、不符; 、未反馈照片。
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一、 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二、 核实结果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证件照片:
核查机构 (业务
公章)
年月日
核实机构 (业务
公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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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4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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