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5-02-26 08:13: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职业发展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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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最新规定

核心内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自19813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3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以下是法律快车

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

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

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

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

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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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

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2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

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

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

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

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

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

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 母、公婆和兄弟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

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

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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