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5: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分数线)

《民法典》--继承

⼀、法定继承【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

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和遗赠【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133 条【遗嘱和遗赠的⼀般规定】⾃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

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然

⼈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5 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并由遗嘱⼈、代书⼈和其他见证⼈签

名,注明年、⽉、⽇。

☆☆☆《民法典》第1136 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

★★★《民法典》第1137条【录⾳录像遗嘱】以录⾳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应当在录⾳录像中记

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民法典》第 1142 条【遗嘱的效⼒】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遗嘱后,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为

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产的处理【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145 条【遗产管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为遗产管理⼈;没有遗嘱执⾏⼈的,继承⼈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继承

⼈未推选的,由继承⼈共同担任遗产管理⼈;没有继承⼈或者继承⼈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

理⼈。

☆☆☆《民法典》第1146 条【遗产管理⼈的指定】对遗产管理⼈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的职责】遗产管理⼈应当履⾏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

的其他必要⾏为。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的责任】遗产管理⼈应当依法履⾏职责,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继承⼈、受遗赠⼈、债权⼈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的报酬请求权】遗产管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 1150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死亡的继承⼈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和遗嘱执⾏⼈。继承⼈中

⽆⼈知道被继承⼈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死亡⽽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第1151 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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